(原标题:兰州民百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被监管关注)
上交所13日披露,决定对兰州民百(600738)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洪一丹、朱宝良予以监管关注。
经上交所查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43538.77万股股份,占兰州民百总股本的55.60%,为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2015年12月18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红楼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兰州民百4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1%,到期日为2018年12月15日。到期后,红楼集团将该笔质押续期至2021年1月22日。但红楼集团未及时将股份质押续期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0月12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续期信息。
另经查明,红楼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洪一丹、朱宝良分别持有公司4151.24万股、1037.8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0%、1.33%,为兰州民百的第二大股东、第四大股东,朱宝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2月13日,兰州民百披露公告,朱宝良和洪一丹分别将其持有的上述股份质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日为2018年2月12日,质押期限为一年。但2019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相关股东通知兰州民百的质押期限有误,实际质押合同期限为三年。
上交所表示,红楼集团、朱宝良、洪一丹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是否被质押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红楼集团、洪一丹和朱宝良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准确告知公司股份质押及其续期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红楼集团的上述股份质押续期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洪一丹、朱宝良的股份质押期限信息提供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有关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相关股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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