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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董事长坠亡!董秘实名喊冤 这场“砍头息”官司该如何判?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7-07 12: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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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一篇《金盾股份在河南遭受司法不公!董秘请求共同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文章在网上传开,作者署名金盾股份管美丽。经e公司记者核实,该用户确系金盾股份现任董秘管美丽。

四宗印章被伪造案二审败诉

网文指出,金盾股份在河南遭受司法不公,长葛、许昌两级法院不顾事实,枉法裁决,是否是套路贷的保护 伞,恳请有识之士评论!董事会秘书恳请全体股民一起保卫金盾股份,共同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在管美丽发表上述言论前夕,也就是7月4日晚,上市公司金盾股份发布了一份《关于收到裁判文书的公告》,案件审判涉及长葛、许昌两级法院。

公告显示,金盾股份因印章被伪造在河南长葛法院被诉,牵涉到的原告为单新宝、白永锋、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此前,公司因不服长葛法院一审判决,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金盾股份收到许昌中院下发的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公司就四宗案件提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金盾股份认为,在公安机关已有明确的印章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许昌中院二审判决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公司将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其中,单新宝案的主要申诉理由包括事实认定方面、审判程序方面和适用法律方面。

在事实认定方面,金盾股份指出,许昌中院和长葛法院对单新宝自行或委托他人代收的高额砍头息未予认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同时,两级法院未对单新宝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进行审查,直接认定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违反了银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河南高院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在审判程序方面,金盾股份指出,许昌中院及长葛法院对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未予理睬,程序违法。因涉案的借款均是由张汛办理,付息及退息也是经由其个人账户操作,而该证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公司难以调取,更无法向其调查询问相关事实,其供述对于本案的关键事实有着决定性作用,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案件关键证据,长葛法院及许昌中院对公司调取证据申请不予理睬,而且在判决中不予评判,属于程序违法。

案件溯源

为何金盾股份会牵涉到上述官司,时间回溯到17个月前。

2018年1月30日下午五点,位于浙江上虞的金盾股份原董事长周建灿,在当地的一家五星级酒店坠楼身亡。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将金盾股份推入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当时,e公司也火速赶往事发地进行调查采访。

作为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原董事长,周建灿坠楼后,金盾股份问题也随之而来,各种讼接踵而至。截至目前,金盾股份因为原董事长周建灿去世引发一系列事件,造成公司面临了40宗诉讼案件,合计标的金额25.60亿元,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了金盾股份印章被伪造案、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事件,也使得原本经营正常的金盾股份陷入了泥潭,2018年,公司亏损高达17.58亿元。

在这些诉讼案件中,就包括上述牵涉到的原告为单新宝、白永锋、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案件。

据了解,2018年2月1日,金盾股份收到长葛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该院以受理4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由,冻结了金盾股份的多个银行账号。金盾股份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原告举证的证据上加盖的金盾股份的印章是伪造的,立刻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

接到报案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于2018年2月5日对上市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立案侦查。2月28日,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建灿持90%股权)立案侦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汛(金盾集团投融资部部长)立案侦查。

在此背景下,金盾股份随即就案件管辖权向长葛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驳回。金盾股份向许昌中院上诉,许昌中院依旧驳回了金盾股份的上诉。许昌中院及长葛法院认定本案构成表见代理。

2018年年报显示,金盾股份已对上述四宗案件的预计负债7359.30万元,涉案金额为5998万元。

1.4亿借款当天预支砍头息1628万元

e公司获悉,截止目前,40宗案件中,已有15宗案件的原告撤诉,14宗案件被法院以涉刑为由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3宗案件中止审理,4宗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针对许昌中院的判决,金盾股份董秘管美丽表示,许昌中院同长葛法院一样,在判决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法院对于原告借款给周建灿时收取的高额砍头息不予认定,将非法高利贷通过法院判决予以合法化,法院直接成为了高利贷的保护 伞,“公章不论真伪,周建灿的行为均构成表见代理”的判决理由更是荒唐之极。公司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单新宝等的诉讼请求。

何为砍头息?业界的说法指的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

周建灿涉及的砍头息又是怎样?根据金盾股份的代理律师从检察院调取的相关银行流水明细以及付款凭证显示,包括长葛四案的款项在内,单新宝自2017年9月29日起,就和周建灿发生过多笔借款往来,借款通常在10-15天,每笔借款发生当日,均由张汛从其账户预先支付砍头息,砍头息支付金额通常是借款金额的8-15%不等。周建灿合计借进的14000万元中,当天预先支付的砍头息合计金额达到1628万元,砍头息的收款账户分别为:单新宝本人、杨莉、芜湖华天、林川川。其中杨莉除了代表单新宝收款,还代表芜湖华天收款,杨莉收到砍头息之后又立即支付给了单新宝。

金盾股份董秘管美丽称,单新宝等人和周建灿发生的借款以及砍头息支付金额计算,这些借款的日息实际上在1%左右,年化达到360%左右,是名符其实的“超级高利贷”和“砍头”息。目前看来,根据许昌中院的二审判决,单新宝等人的砍头息收入无疑是被合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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