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保监会重磅发文!出台最严银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逾期90天以上即不良)
银行将面临更严格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资产质量必将进一步承压。
4月30日,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在此之前,银行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主要是依据1998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暂行办法》则是在此基础上的“升级版”,将替代《指引》,促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
相较于《指引》,《暂行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细化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以下是券商中国记者梳理的政策要点:
1、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2、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3、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银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银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
4、明确了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对于重组前已经不良的,要求重组后观察期内不得上调为正常或关注类。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
要点一:《暂行办法》只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落实执行不严格等。
从国际上看,201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银保监会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取代现行《指引》。
根据《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严格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只是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分类时的最低要求。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银保监会方面也强调,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能够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内在风险。
券商中国记者就了解到,尽管去年银保监会就明确要求银行要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但去年底以来,一些地方监管机构还鼓励银行将逾期60天以上贷款也纳入不良,尽管将逾期6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目前并非官方明确的底线要求,但今年以来,已有不少银行在逐步落实。
“可以肯定的是,贷款分类总的趋势是会越来越严。我们年初开始就将部分逾期60天以上对公贷款纳入不良,后续计划逐步实现所有60天以上对公贷款都纳入不良,提前准备以防将来监管明确要求后会增加银行经营指标的波动性。尽管不良率会一点点上升,但总比突然大幅上升要好。”中部地区一城商行高管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要点二:拓宽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中小银行影响更大
从《暂行办法》的文件名字就可以看出,此次要求风险分类的对象从“贷款”扩容到金融资产。《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还提出穿透分类要求。
“随着近年来银行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贷款在金融资产中的占比总体下降,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上升。”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现行《指引》主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
《暂行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这条影响对银行来说是因行而异。实际上,一些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等近年来已经在对非信贷资产实行五级分类管理,并计提相应拨备,所以风险对象即便扩容,对这类银行影响并不会太大。但对于一些数量更为众多的中小银行,过去并没有对表外、表表外资产实行五级分类,所受的影响就会比较大。”一股份行资产保全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不过,对于表内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是否会相应的影响银行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经营指标,《暂行办法》并未明确。
此外,《暂行办法》要求,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穿透至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按照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要点三:明确逾期天数长短与分类等级的关系
在《暂行办法》中,一个较为熟悉的新规是,逾期90天以上贷款要纳入不良。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程度,逾期天数长短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然而,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纳入不良。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也就是说,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成为纳入不良的硬性指标,不论抵押担保是否充足。不过,由于去年银行业就开始逐步落实此项监管要求,所以这条对银行的冲击并不大。
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表示,《暂行办法》明确逾期天数长短与分类等级的关系。在这个方面,应不枉不纵,既要严格把握标准,也不能随意提高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对逾期90天以上债权纳入不良新增了“升级版”要求。考虑到非零售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也就是说,只要同一债务人在他行有逾期,且比例超过总债务5%,该银行即便没有逾期也需要归为不良,这也是对贷款质量在不同银行之间的交叉认定提出更明确且严格的要求。
要点四:债务人在银行有5%以上的不良债务后,其他债务均成不良
根据现行《指引》,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尽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也可以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其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
因此,借鉴“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此次《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银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银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
不过,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指出,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要点五:过渡期最多一年半左右,中小银行压力大
《暂行办法》也延续了其他新政设定过渡期的原则。根据要求,商业银行在该办法正式实施后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该办法正式实施之前发生的业务,则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对于确有困难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最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重新分类。
也就是说,对于现有的存量业务,银行只有半年多到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按新要求对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
“《暂行办法》无疑对中小银行来说,会带来更大的挑战和资产质量压力,各种监管政策正在全线挤压一些能力不足的中小银行,这也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义。严监管之下,适者生存的森林法则更为凸显。”一银行业分析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董希淼也表示,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小银行资产质量压力更大,应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措施,在不良资产暴露、处置等方面给予更多的缓冲和支持,让中小银行以时间来换取空间,保持稳健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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