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重组造假案新进展,证监会罚没银信评估400万,投资者索赔近2亿
因保千里重组造假,银信评估及3名相关责任人近日也被证监会处罚。
今日,证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对银信评估及3名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银信评估被罚没400万,首席评估师梅惠民、注册评估师李琦分别被罚款5万元,注册评估师龚沈璐被罚款3万元。
银信评估被处罚是因其在保千里重组期间,对保千里伪造的9份协议未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导致保千里的评估增值26.25亿元,增值率1021.09%。同时,保千里的造假也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目前约有一千名投资者向保千里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索赔总金额已经高达约2亿元。
然而,造假在A股却屡见不鲜,过去有ST博元保壳造假、雅百特海外造假、银广夏造假虚增利润等。有业内人士表示,A股造假的惩罚力度太轻,刑满释放之后身家仍过亿,这样的处罚远远达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以致于仍有人冒着风险造假。
保千里重组造假,银信评估罚没400万
今日,证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对银信评估及3名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经证监会查明,2014年5月20日,银信评估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5月5日更名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受托对保千里电子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约定评估服务收费100万元。
2014年10月10日,银信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按照收益法评估,评估后保千里电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8.83亿元,评估增值26.25亿元,增值率1021.09%。
而梅惠民作为首席评估师在《评估报告》签字,李琦和龚沈璐作为注册评估师在《评估报告》签字,银信评估收取了评估费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保千里电子伪造了与北汽福田汽车、重庆长安汽车等签订的多份意向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附件。而银信评估未对意向性协议适当关注并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导致保千里电子汽车夜视前装系列产品未来销售收入的预测明显不合理,导致了保千里电子的估值虚增,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此外,在评估项目的工作底稿中,银信评估制作的《汽车前装项目进度表》包含23个项目合同,但后附项目合同仅有15份,8份缺失。
银信评估的梅惠民作为此次《评估报告》的首席评估师,李琦和龚沈璐作为此次《评估报告》的注册评估师,均未勤勉尽责。
最终,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银信评估改正,没收评估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梅惠民、李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龚沈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保千里投资者索赔近2亿元
保千里的前身是中达股份,2013年中达股份破产重整,保千里电子借壳重组,在重组过程中,保千里电子通过伪造了9份意向性协议,抬高估值,于2015年3月完成重组。
2016年12月,保千里重组造假东窗事发,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7年7月,保千里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披露了保千里造假的违法事实,保千里在中达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过程中,出具了两类虚假的意向性协议,其中包括4份虚假协议和5份还有虚假附件的协议。
并对实控人庄敏以及一致行动人进行处罚,拟对庄敏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陈海昌、庄明、蒋俊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017年12月28日,保千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成了ST保千里。12月29日开盘后,保千里,在A股创下28个跌停的记录。
2018年11月15、16日,*ST保千(维权)投资者诉保千里公司以及庄敏、蒋俊杰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代理律师之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透露:这批案件大概涉及673位投资者,其中有10位原告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其余663件案件于11月16日上午完成了公开庭审的法律程序,预计很快法院会出判决结果。
同时臧小丽表示,公开开庭的673个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并非是法院已经受理的全部案件。目前已收到案件共947件,涉及诉讼金额约1.94亿元。约有一千名投资者向保千里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索赔总金额已经高达约2亿元。
造假屡见不鲜,只因处罚太轻
造假在A股可谓屡见不鲜,过去有ST博元保壳造假、雅百特海外造假、银广夏各种造假虚增利润等。造假屡禁不止,与A股的造假成本低不无关系。例如,上述案例中的保千里实控人庄敏,最终只领到了60万元的罚款。
洪泰基金盛希泰表示,造假上市之后发行人获得了巨大利益,被发现造假但惩罚力度太轻,刑满释放之后身家仍过亿,这样的处罚远远达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以致于仍有人冒着风险造假。
盛希泰强烈呼吁,从法治的角度加大对企业财务造假的惩罚力度,并且严惩从市场融资的上市公司和创始人,必须罚得倾家荡产,这也是确保注册制落地的前提。否则目前企业造假相比于其获得的巨额收益,惩罚带来的成本和代价太低。
其次,才是处罚中介机构,虽然中介机构的中介费收入不足以支持其参与造假,但尽职调查的失职应当被惩罚,不过它不是惩罚的首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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