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
据上交所11月16日消息,为了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便利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及其存托人、投资者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现予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正式发布《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据上交所11月16日消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现予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中国存托凭证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正式选聘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3份《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实无法按时签署并提交的,需向本所说明原因并明确延期后的具体提交时间。
上交所发布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投资者通过权益信息披露系统申报披露权益信息的通知
据上交所11月16日消息,为保障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的投资者及时、公平地披露其权益变动信息,提升信息披露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沪伦通境外发行人的投资者通过本所“权益信息披露系统”(网址:https://ssm.uap.sse.com.cn)申报披露权益信息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沪伦通境外发行人的投资者,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通过本所“权益信息披露系统”申报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登录“权益信息披露系统”后,根据系统内的《权益信息披露系统业务办理指南》进行注册认证及办理相关业务。
三、投资者可以在本所交易日0:00-22:30申报披露权益信息,“权益信息披露系统”将于申报当日收市后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信息一旦披露不得撤回、修改或删除。投资者在信息披露后,发现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申报披露修正后的权益信息。
四、投资者应当确保通过“权益信息披露系统”所申报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及本所要求及时补充更正。
上交所:本次港股通标的证券无需调整
据上交所11月16日消息,根据沪港通下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证券定期调整机制,经评估,本次港股通标的证券无需调整。下次定期调整评估将于2018年12月10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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