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芳女士:
经查明,你在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已要求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37】号),因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有关《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电话:0755-88668686)。
依照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未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本公告已抄送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