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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紧急签发重磅文件 或载入史册?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7-28 07: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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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公司曾因重大违法被退市 下一个是谁?

今年3月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对2014年制定的退市制度进行完善,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新增的“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引发市场关注。

在公开征求意见的4个月内,已有*ST吉恩(600432.SH)、*ST昆机(600806.SH)、*ST烯碳(000511)、*金亚(300028.SZ)、*ST百特(002323.SZ)等5只股票被强制退市,其中后两只皆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

6月26日,证监会官网称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犯罪案件。证监会调查发现,金亚科技为了达到发行上市条件,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伪造合同、虚构回款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首次公开发行(IPO)核准。其中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虚增利润金额分别达到3736万元、2287万元,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109%。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调查还发现,金亚科技和相关人员还存在伪造金融票证、挪用资金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嫌疑。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金亚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6日,证监会官网称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雅百特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雅百特为了实现重组上市业绩承诺,2015年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境外工程项目、虚构国内及出口建筑材料贸易、伪造工程合同和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合计约5.8亿元,虚增利润约2.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2.3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我会认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雅百特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上述两家公司均已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在今年证券监管部门完善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新规下,还会有公司因此“告别”A股吗?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说:“因生产经营重大违法,目前还不能导致退市,但证监会正在征求意见的退市新规涉及了这一问题,如果证监会的退市新规近期落地,也不排除有公司因信披之外的重大违法行为而退市的可能性。”

“今年的新规强化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退市力度,这个法不光是《证券法》,还应该包括其他法律,如《药品管理法》等。如果确实违反《药品管理法》,这也是重大违法的表现。”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当然,具体退市的决定是由上市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所决定。如果深交所决定启动退市程序,会有具体说明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如果不决定退市,面对公众疑问,交易所也会说明理由。”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教授认为,“即使不退市,也很可能面临重组。”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说,至少会面临四种结果:

其一是消费者的索赔。但由于消费者的分散性和取证的困难,以及法律的惩治力度不大,最终的索赔额可能不大。

其二是股价崩盘。涉嫌重大违法的公司股价急剧下跌,如果不停牌,可能会连续出现跌停。可以说,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已经极不稳定,甚至是悲观。如果缺乏有效的手段重树投资者信心,则最终会走向崩盘。

其三是投资者的索赔。投资者的巨额索赔是可预期的,因为该事件已经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而且这种损失还可能进一步扩大。因此,投资者向公司提出巨额索赔几乎是可以肯定的。

其四是监管机构的重罚。监管机构的处罚也是可预期的,因为该公司对消费者的伤害已经基本坐实。不仅如此,公司还涉及信息披露违规,即隐匿信息、发布不真实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等。监管机构的处罚不仅是罚款,还很可能有严厉的行政处罚,或由司法机关做出刑事处罚。

A股的退市制度

2014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将上市公司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种形式。

对于主动退市,《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因收购、回购等活动引发的7种退市情形。

在强制退市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退市标准、市场交易类退市指标(包括股本总额、成交量、股票市值等)、财务类退市指标(包括净利润、净资产、审计意见类型等)、规范类指标(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或中报等)、主体资格存续类指标(被法院宣告破产等)等。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并于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在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连续三年亏损”这个指标让不少市场人士又爱又恨。爱的是这个退市标准威力挺大,比如2001年-2017年上半年,A股有47家公司就因这个标准被“扫地出门”;恨的是这个指标漏洞不小,ST公司靠领取财政补贴、卖房卖地、高价债权转让、高价出售应收账款、债务被豁免等保壳术“起死回生”,“不死鸟”个股屡现市场。

市场人士的白话版解读或许能让普通投资者更准确理解这个指标的缺陷:“一家A股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就会戴帽成ST,再亏损一年将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期间有一年整理期,若这期间还是亏损的话才会被强制退市。而如果在暂停上市的一年整理期内,通过重组等方式让主营扭亏为盈、净资产为正、营收超1000万元,是可以申请恢复上市的。”

企业想上市不易,想退市也是一个漫长过程。难怪有市场人士感叹,这项退市制度名义上是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实质上却起到对退市公司变相保护的作用。

既然这个标准广受诟病,为何不取消它呢?证监会对此曾表示,“连续三年亏损”指标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做修改的情况下,《意见》依然保留了这一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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