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5月29日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理益集团于5月28日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4 号)。
主要内容为, 新理益集团作为长江证券第一大股东,持有长江证券股份比例12.89%,于2月14日买入长江证券股票33万股,4月11日又卖出长江证券股票 5 万股。这一短线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为规范股东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新理益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证监局在警示函中表示,新理益集团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长江证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已向股东单位再次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各方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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