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券商投行人士处获悉,今日首发上会的两家公司,长沙银行成功过会,北京中视电传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公告全文】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8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82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5月29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北京中视电传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6年不良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以及净利差、净息差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比对2017年同行业相关指标,分析与行业平均水平差异的原因,发行人的竞争优势;(2)次级类贷款迁徙率较高且明显高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3)重组类贷款、展期贷款、涉诉贷款中部分未划入不良贷款的原因,相关抵押或担保资产可变现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4)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款项投资余额较大且持续增长,主要为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三类投资。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理财产品是否形成了资金池,发行人能否真正掌握资金的投向,底层资产投资中是否存在违规提供贷款的情形;(2)发行人实际如何执行穿透风险管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3)政府融资平台、城市发展基金业务部分不符合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过渡期整改进展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并结合具体项目及底层资产债务方的经营或资信情况,说明相关资产分类是否准确、减值计提是否充分;(4)是否存在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互换情形,是否存在变相调节贷款五级分类的情形;(5)主动管理的类贷款投资计提的拨备比率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历次行政处罚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取得相关部门证明;(2)监管机构近期“三违反”、“三套利”检查对发行人提出多项整改意见。发行人具体落实情况,整改有效性,是否存在新增行政处罚的风险;(3)2015年和2016年新进发行人股东是否符合银行业股东资格,是否存在利用发行人借款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形;(4)上述事项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对照银行业监管规定,发行人对流动性风险比例等监管指标复核后发现,系统取数规则及统计口径存在偏差,年报披露的流动性风险比例及流动性覆盖率不真实。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出现问题的主要内容、原因,后续整改措施、整改结果;(2)发行人系统是否安全稳定可靠,中介机构是否对发行人进行IT审计,如何确保数据获取的可靠性与准确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持有21.4%的股份,其他单一股东持股均未超10%,与第一大股东存在较大差距,发行人认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提名委派和董事会构成、高管聘任、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说明发行人认定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说明发行人目前股权架构和认定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北京中视电传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为央视和央影,向二者采购占比合计分别为89.40%、90.85%和97.46%。发行人与央视和央影签署的采购合同均为一年期合同。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与央视、央影等合作关系的稳定性,是否存在被其他广告代理商替代的风险;(2)发行人业务对央视和央影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是否具备对外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3)获取广告资源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情形;(4)互联网等新媒 体广告对发行人业务及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发行人的应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下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毛利率变动较大的原因;媒介代理业务及客户代理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2)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项目的变动趋势与业务收入增长、实际业务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4)期间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返利金额较大,返利政策的执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构成重要影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相关合同(协议)中返利条款的主要内容,不同客户(供应商)的返利政策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同一客户(供应商)的返利政策报告期是否发生重大变化;(2)报告期主要客户(供应商)返利政策的执行情况;(3)发行人返利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4)是否存在返利长期挂账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认定实际控制人为李学慧,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58.56%的股份,李学慧及其家族成员合计控制82.64%的股份;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未将其他家族成员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2)股权代持原因,是否已清理完毕,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2016年支付了299.02万元的税收滞纳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补缴税款的金额及原因,是否因此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追溯调整2016年补缴所得税额至2014年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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