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同有科技代持风波未了 再遭深交所问询桌底协议)
同有科技股份代持风波仍未过去。在5月8日回复深交所关注函之后,5月22日,同有科技再次收到深交所关注函。深交所称,收到投资者举报,同有科技仍有桌底协议应当披露而未披露。
今年4月份,有媒 体报道称,同有科技董事长周泽湘通过原副总经理肖建国代持公司股份而高位套现获利,引发深交所关注。同有科技随后公告称,肖建国系根据其个人意愿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周泽湘未给予指示和干预。
针对周泽湘与肖建国所签署的股份转让相关协议问题,《证券日报》记者致电同有科技董秘办,其工作人员称公司负责人不在,要求记者提交采访函。《证券日报》记者按要求提交采访函之后,截至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为何免除1456万元
离职补偿?
深交所称,举报信息显示,2010年9月7日,同有科技与前副总经理肖建国签署了《增资协议》,约定肖建国出资196万元现金认购公司9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若肖建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离职,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现金补偿。同有科技于2012年3月21日上市,肖建国于上市第二年内离职,应补偿现金约1456万元。
然而,2013年12月2日,同有科技与肖建国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有关离职补偿条款作废。2013年12月11日,周泽湘与肖建国签署了《协议书》,约定肖建国按照周泽湘指定的时间和方式转让所持公司股份68.3985万股,因此获得的收益归周泽湘所有。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在2013年12月2日同有科技公布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显示,董事会换届后,肖建国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但仍在公司任职,公告未提及肖建国卸任原因。彼时,公告称肖建国持有公司股份93.87万股。
深交所指出,上述离职补偿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大,要求同有科技详细说明免除上述离职补偿的原因,以及在免除离职补偿后又约定肖建国将股份转让收益补偿给周泽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由周泽湘个人获利的情形。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同有科技2012年上市首年就出现了业绩下滑,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36万元,同比减少29.2%;2013年净利润更是减少33.25%,至1962万元。
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免除肖建国离职补偿的1456万元,属于应该披露的重大事项,同有科技理应披露合理原因等,否则有可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是否追讨
剩余款项?
同有科技股份代持风波正是来源于前述周泽湘与肖建国签署的《协议书》。此前有媒 体报道流传出一份周泽湘与肖建国资金往来的“交易记录”。据报道,2013年11月28日至2015年5月20日,肖建国共计12次减持同有科技股份直至清仓,涉及68.4万股原始股和46.7万股配股,套现金额超过5000万元。2013年12月至2015年8月,肖建国通过17次汇款向周泽湘支付2650万元之后,便一直拒绝支付剩余2357.9万元。
对此,同有科技称,肖建国支付给周泽湘的股份处置收益是基于多年的同学及同事情谊以及无法继续履职的歉意而无偿支付。“肖建国由于身体原因于2013年12月正式离职。肖建国先生于离职时,考虑到其加入公司系由周泽湘先生介绍,而且初次来北京工作,从化工行业转入 IT 行业,对他来说一切都是从头开始,是周泽湘先生为其提供了发挥能力的平台,且周泽湘先生带领公司上市给包括肖建国先生在内的团队成员带来了超出预期的回报,而其在公司发展的关键时期离职导致周泽湘先生会承担较大的经营压力,基于多年的同学及同事情谊以及无法继续履职的歉意,肖建国先生自愿将未来处置所持公司股份的部分收益无偿支付给周泽湘先生。”同有科技在公告中如是说。
同有科技还表示,就依据《协议书》仍应支付的剩余收益款项,肖建国先生未再继续支付,周泽湘先生也未强制要求支付,双方目前就《协议书》的履行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但是深交所在问询函中表示,举报证据显示,周泽湘存在授权委托他人对肖建国进行追讨等事实。要求同有科技说明此前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隐瞒事项或其它桌底协议。
宋清辉指出,若同有科技对深交所的回复隐瞒了其他桌底协议内容,将会面临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书。若最终被查实,相关高管须为此事郑重道歉。同时,监管也应该予以通报批评,以儆效尤。在监管日益趋严的背景下,监管层对部分上市公司高管通过代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取非法利益,一直持严厉打击的态势。部分上市公司将会为违规代持付出沉重的代价,后来者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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