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15日在参加全国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闭幕会时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中国存托凭证(CDR)将很快推出,并将选择一批新经济企业。CDR是解决两地的法律、两地监管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已上市、海外退市企业回A股上市。
关于如何确定“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问题,阎庆民指出,这需要多个部委共同筛选,科技部、工信部有技术参数,需达到标准,涉及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
阎庆民此前列席全国政协经济界别小组讨论会时也曾就新经济企业回归A股是采取IPO(新股首发)还是CDR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他认为CDR的方式更为合适,这也是国际惯例,可以避免一些法律原则上的不适用。他透露,相关制度正在研究。
CDR是指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境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
实际上,对于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回归A股采取发行CDR的方式,目前业界已形成共识。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就透露,交易所对于CDR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今年基本具备了推出的条件。
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李稻葵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对于新经济企业回归A股,通过发行CDR更符合实际。他强调,在吸引创新型企业回A股上市时,需要改变监管规则,不能用传统上市规则来要求创新型企业,比如盈利要求方面,“连续满三年盈利”才能上市这一项要求就不适合创新型企业,因为很多创新型企业前期是不盈利的,他们的目标是投资未来,而且投资者也不希望他们现在盈利,投资者看重的是未来的增长潜力。增长比盈利更重要,只要保持增长,以后的盈利总会有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推出CDR首先要解决其法律地位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直接对于CDR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一定要制度先行,要抓紧时间同步联动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另外,发行和交易具体的行为规则也要靠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