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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庆民:要创造条件实现注册制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18-03-12 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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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今天上午在参加政协经济组会议时表示,要创造条件实现注册制。复旦大学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王尧基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推行注册制的适宜市场氛围,应是绝大多数拟上市公司争取规范上市、不想“蒙混”过关。

(原标题: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要创造条件实现注册制)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今天上午在参加政协经济组会议时表示,要创造条件实现注册制。

阎庆民:推出注册制是一个渐进过程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今天上午在参加政协经济组会议时表示,中国资本市场20多年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不成熟的市场主体和不完善的监管制度,不完备的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市场体系,注册制的推出有一个渐进的过程,需把上述问题解决到位,形成条件后推出注册制。

阎庆民:退市是把双刃剑 需保护好投资者权益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今天上午在参加政协经济组会议时表示,对于退市规则在投资者保护方面,退市企业多就牵扯到中小投资者保护,要在刑事、行政、民事上进行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有所涉及,在原有的先行赔付、支持诉讼的基础上,证监会旗下的中小投服中心通过持股行权来维护投资者权益,“退市是把双刃剑,处理得当,可以保护好中小投资者利益”。

阎庆民:今年继续完善措施 提高新三板流动性

针对新三板流动性差和融资功能发挥不够问题,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今天上午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底新三板流动性改善的措施就已经出台了,包括公司分层和交易环节,今年将继续完善,暂时没考虑降低投资者门槛问题,主要是继续进行分层和提高有效监管。

阎庆民:交易所债券违约占比较低 今年继续大力发展公司债

近年来,两大证券交易所在公司债领域持续发力。3月12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列席政协经济小组讨论后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去年因为市场的原因,尤其是筹资成本比较高,债市发展放缓,今年若实体经济基本面得到改善,将会大力发展公司债。 针对近年来市场上债券违约增多的情况,阎庆民认为,相对来说,交易所债券违约占比还是较低的,大部分还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承销的债券违约)多,券商这边今年将会继续完善债券质押等制度。

【延伸阅读】

注册制改革须稳步推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延长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使注册制改革的话题再次成为热议。市场各方普遍认为,注册制改革授权延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待创造更好的条件稳步推进。

投资者注意到,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曾在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表示,“注册制不是孤立的改革,不会单兵突进,更不是放任上市圈钱,必须以市场体系和法制环境等多方面系统配套作为前提条件。”近两年来,证监会在完善市场制度、健全市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诚信、强化市场监管等方面,为稳步实施注册制改革创造了较为有利的条件和环境。不过,实施注册制改革的条件还不成熟。刘士余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指出,目前在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交易者成熟度,发行主体、中介机构和询价对象定价自主性与定价能力,以及大盘估值水平合理性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与实施注册制改革不完全适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方向,是资本市场改革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创造条件来稳步推进。这不仅关系到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而且涉及到保护投资者权益。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尤其要提前做好各项配套改革,从而提高投资者对注册制改革的信心。例如,近年来实施IPO改革,以及严把IPO“质量关”的措施不断升级,严厉打击带病申报IPO等。证监会最新宣布的IPO被否企业3年内不得借壳上市,将促使券商与企业更加注重一次申报的质量。

推行注册制的适宜市场氛围,应是绝大多数拟上市公司争取规范上市、不想“蒙混”过关。即使个别公司通过欺诈手段上市,也会因受到退市等严厉处罚而得不偿失。他认为,近期IPO过会率越来越低的现象,一方面表明监管标准提高,另一方面显示想“蒙混”过关上市圈钱的企业仍有不少。同时,这也反证了目前我国推行注册制的条件尚不成熟。

王尧基指出,注册制改革推出之前至少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其一,加强对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等的教育,使其从主观上追求规范上市,不想欺诈上市;其二,切实补上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在信息披露,以及包括集体诉讼与民间举报在内的市场监督、退市制度等方面的“短板”,使欺诈上市者面临严惩,从而使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等不敢搞欺诈上市。

有市场分析认为,严把上市公司准入关,优化内部审核机制,不仅是IPO常态化的基本保证,而且将降低IPO“堰塞湖”。IPO排队企业减少,可避免注册制改革实施给二级市场带来较大影响。另外,进一步优化投资者结构,提高长期资金在市场中的占比,促进投资理念转向理性与成熟,将为注册制改革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投资者自我约束能力与风险辨别能力的提高,有助于推进市场生态环境的净化,以及维护市场有序运行。

《证券法》的修订,是确保注册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一环。现行《证券法》的处罚标准偏低,即便对有的违法行为实施顶格罚款,也难以真正对违法者构成严厉打击。例如,对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但尚未发行证券的公司,只是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欺诈发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是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证券法》并提高处罚标准,改变违法成本偏低的状况,形成有力的惩戒与震慑效应,才能建立健全市场各主体各负其责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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