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者在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过程中发生权益变动,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收购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收购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应披露哪些内容?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邀约收购报告书》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上述准则的规定,计算并披露其持有、控制挂牌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所持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及权益变动方式。还应披露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行政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等文件的主要内容。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还应当分别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详细名称、种类、数量和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还应当披露持有数量和比例。
另外,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按规定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案例4:5月23日,Z公司董事长S按照与某投资公司签署的《协议书》约定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平台回购某投资公司所持Z公司418.9万股股份。5月24日,S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未在报告书中披露《协议书》的相关内容。
董事长S的行为是否合规?
董事长S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后的规定时间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报告书内容披露不完整,出现重大遗漏,未向市场披露与投资公司签署的《协议书》主要内容。违反准则的相关要求。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采取了相关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