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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 多起证券维权案又迎新进展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2-11 07: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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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春节临近 多起证券维权案又迎新进展)

刚刚过去的1月份,上海法院开始接受雅百特投资者起诉材料,新力金融虚假陈述案也迎来首次开庭,法院也在安排投资者诉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案部分案件二审开庭。

与此同步的是,金亚科技案的被告和部分原告,因为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如果不是考虑起诉成本的问题,可能会有更多的金亚科技案原告提起上诉。”有证券维权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新力金融:

虚假陈述案首次开庭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新力金融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原告代理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记者,合肥中院已于1月26日安排首批案件开庭。

回溯事由,2017年9月,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首次开庭涉及5名投资者,双方共有四位律师、一位投资者出庭。庭审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揭露日认定、是否证券系统风险导致投资者损失。目前我们正在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厉健表示,目前揭露日有争议,暂定索赔条件是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4月1日期间买入新力金融股票,并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另外,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9月1日期间买入新力金融股票,并在2017年9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

除了新力金融虚假陈述案首次开庭之外,近日,上海高级法院已安排投资者诉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案部分案件二审开庭。据悉,2017年10月,上海二中院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证监会生效行政处罚,安硕信息对外披露设立征信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开展征信业务、数据业务、小贷云服务、互联网 金融等业务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法院酌情扣除股指熔断期间系统风险造成的30%的投资者损失。

“我们代理的首批案件两位股民一审判决获赔9万元,安硕信息不服提起上诉,此外也有本案其他投资者上诉,上海高院于1月30日安排二审开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认定和扣除。”厉健表示,目前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我们提醒符合条件、尚未起诉的股民依法维权。根据一审判决,安硕信息索赔条件是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曾买入安硕信息股票,并在2016年6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雅百特案:

上海法院接受起诉材料

“2018年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接收雅百特投资者的索赔起诉资料,这是第一批直接在上海起诉的雅百特索赔案件。”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悉,早在2017年5月13日,雅百特公告存在涉嫌虚增利润行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5月份起,就有证券维权律师开始陆续代理投资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索赔资料。上市公司雅百特注册地点是在江苏盐城市,但是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雅百特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天山西路789号中山国际广场A栋6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南京中院认为雅百特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裁定移送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南京中院决定移送案件的裁定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在1月30日提交材料当日,上海一中院接受了我们提交的8名雅百特投资者的相关起诉资料,并出具收据。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会在接收原告起诉材料的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臧小丽说。

2017年12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对上市公司雅百特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证监会认定,雅百特信息披露违法案是性质恶劣的上市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雅百特的造假手法是以虚构海外工程项目和国内外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业务收入,粉饰财务报表。为此,证监会决定对雅百特处以《证券法》规定的顶格罚款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顶格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臧小丽表示,证监会对雅百特的罚单已经落地,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已经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了,律师建议受损投资者尽快参与索赔诉讼。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雅百特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8日及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金亚科技案:

被告及部分原告上诉

金亚科技1月29日晚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由9名原告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因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上述原告已向法院提起上诉。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同一天,投资者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近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金亚科技上诉状,公司对之前的判决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3日,金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决定,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拟对其他有责人员也给予相应的处罚。另外,证监会拟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金亚科技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根据《上诉状》,金亚科技请求四川高院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刘国华称,金亚科技提起上诉在意料之中。虽然金亚科技在上诉理由中认为,“一审法院在扣除系统风险比例时,单纯选取创业板指数的跌幅作为对比不恰当,对公司不公”,“上诉人选取同类个股作为参照,是客观、公允的”,“金亚科技在全部创业板个股中,跌幅不算多”,但金亚科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股价连续跌停,走势显然和创业板指数不一致,和其他个股走势也不一致,金亚科技上诉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四川高院采纳其观点的可能很小。

刘国华表示,根据法院判决书,在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买入金亚科技股票,并在2015年6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向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行为人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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