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所得被征税20% 地税局确认属实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擎天梅 2018-02-02 13: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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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税总局、各地税务部门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认为,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B应依法履行“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义务。

(原标题: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所得被征税20% 地税局确认属实 投资者不服将申请复议)

近期,国税总局、各地税务部门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

一直以来,新三板市场涉税问题的共识是:有相关税收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没有相关政策的,依照涉税问题处理原则,比照上市公司处理。可是,从已知案例看,地税部门并不这么理解。实际上,目前新三板的税收政策中,针对股权交易的部分仍是空白。

各地地税展开核查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近期,不同地税部门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

一位张姓投资者向记者爆料,近日他收到了四川省梓潼县地税局发来的缴税通知单,征收的是他在2017年8月买卖新三板股票圣迪乐村(832130)的交易个人所得税。据了解,该笔交易的成交价格为17.86元/股,成交数量为2000股。从张姓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截图看,这次交易赚了6780元。

无独有偶,另一位个人投资者也接到了征收个税的通知书,发出单位是成都高新地税局。通知书上称,该投资者在新三板转让中联信通(831495)股权应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除了正式文件,还有投资者曾接到地税局打来的电话。同时,新三板企业也被要求协助股东缴纳税款。

一家不愿具名的新三板公司发来留言,1月中旬,公司接到成都市武侯区地税局的通知,要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转让,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要求公司协助督促股东缴纳。该公司还表示,成都市所有的地方税务局均通知企业协助督促股东缴纳。

圣迪乐村董秘罗莉告诉记者,在张姓投资者接到纳税通知书前,当地地税局要走了公司的股东名册。

此外,记者向远方装备(832538)董事长张超杰确认过,当地地税局确实前往公司关注过新三板个税事宜,该公司所在地为四川省江油市。

税务:征税合乎法规

针对新三板税收,个人投资者涉及的税种有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以及挂牌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对于新三板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如何缴税,至今未出台明确的政策。

目前市场共识是比照主板,依据是新三板税收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了新三板市场涉税问题处理原则:“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不过,税务机关并不这么看。关于前述张姓投资者被征税一事,记者致电梓潼县地税局,并得到了答复。

梓潼县地税局认为,转让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而新三板不属于上市公司范畴,因此,对于新三板企业股东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同时,梓潼县地税局表示,现行新三板可以比照上市公司规定处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文件。

扬州市地税局在网站公布的一个案件,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案件中,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某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企业B,并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但企业B却没有代扣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该案件的结果是,税务机关责令企业B对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税务机关解释道,国发〔2013〕49号文件表述的是“原则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转让“新三板”的股票不得随意参考上市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

因此,税务机关认为,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B应依法履行“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义务。

投资者将申请复议

对于税务机关的认定方法,财务专家告诉记者,对于国发〔2013〕49号文件,问题出在“原则上”三个字,如果一定要这样认定也并非不可以。

“在税收大幅下滑背景下,这样的情况没准会越来越多,但真是这样,新三板危矣。”他说。

张姓投资者抱怨:“投资了快二十年,第一次遇到二级市场交易要交个税的,还只有2000股。”他称,年后将对征收圣迪乐村交易个税一事申请复议。

还有投资者提出疑问,如果近年来交易了多笔新三板股票,最后一合计,还亏损了,还收不收税?

此外,记者向股转人士询问了有关情况,他表示,税务事项不属于股转层面,也没有制定相关政策。

关键词:交易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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