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险资运用“出新” 长线资金稳步入市)
保监会日前发布修订后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不仅加强了对险资运用的规范管理,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创业投资基金新增纳入了险资的投资范围,还适当降低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标准,被业内人士认为是为长线资金入市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记者也注意到,养老金、社保基金这类长线资金也在逐步入市,为资本市场带来“活水”。从长远来看,长线资金不断入市将助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两增一降”输血公私募
“此次《管理办法》主基调是强调规范资金运用形式、服务实体经济。”某大型保险机构的人士称。
记者梳理此前的《暂行办法》和此次《管理办法》发现,新规在险资投资范围上的变化体现为“两增一降”,即“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以及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上,删除“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这一要求,仅需满足“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某公募基金分析师表示,新规放宽公募基金准入,成立一年以上(含)、三年以下的基金公司的产品被纳入险资投资范围。这主要在于,一方面,基金公司的核心在于主动管理能力,而非成立时间长短,放宽时间要求实际让更多潜在的优秀公司进入险资的投资视野,“以时间换空间”;另一方面,可能由于部分保险机构新成立的基金公司年限较短,这一改变也让保险系基金公司有了更多机会。
上述保险机构人士告诉记者:“过去,保险资金如果想投一家证券类基金但该基金又达不到最低门槛时,业界往往会有一些绕开监管的措施,比如通道或其他措施。此次新规在禁通道的同时降低了险资投资证券类基金的标准,实际是‘有堵有疏’,以正面引导的方式疏解了这部分的投资需求,有利于加强监管、落实责任、防范风险。”
对于此次新规将ABS纳入投资范围,前述基金分析师表示,此前资管新规等文件对银行理财等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做出限制,使ABS产品作为合规的“非标转标”工具前景广阔。此次明确险资可以投资ABS产品有利于ABS市场发展。考虑到ABS目前的市场存量仅接近1.7万亿元,未来无论是从市场容量还是配置需求的角度看,ABS都存在很大的增长空间。
对于《管理办法》明确险资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盛世投资CEO张洋表示,这是体系变革积极的一步。他说:“目前市场上既有长期回报的产业投资和科技投资需求,又存在强刺激、高杠杆的‘铁公鸡’投资现象,而针对这一局面做出结构性调整需要大量的长期资本金投入,需要财税、金融、投资和融资体系的深刻变革。可以预期,未来整个经济体系会更支持把资源倾斜至有效投资和长期资本投入,摒弃投机心态。”
养老金稳步入市
去年以来,随着养老金正式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自身持股动向也让资本市场密切关注。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跻身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的养老金持股市值虽然有限,但新增资金正逐步入场。
据人社部消息,目前北京、安徽等地已签署4300亿元的养老金委托投资合同,已有2731.5亿元到账并开始投资,江苏、浙江等四地已审议通过委托投资计划。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副局长汤晓莉此前表示,这些新增计划可以带来投资金额约为1500亿元。
国务院在去年11月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将相关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充实社保基金,这为社保基金注入了新活力。社保基金入市时间久、持仓总量大,且在长期投资中获得了较为稳健的收益。从最新持股动向看,社保基金2017年三季度末被列入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市值合计为1985.60亿元,持股市值创2015年三季度以来新高。
服务实体经济
业内人士认为,从长远来看,长线资金应成为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基石;而严监管有利于资金真正聚焦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前述基金分析人士提到,《管理办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建立了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险资运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有助于险资聚焦保险主业。“例如《管理办法》要求保险资金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这意味着此前保险资金通过万能险放大杠杆收购股权的行为将无法实施;不得将受托资金转委托、不得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也是监管层持续加强去嵌套、去杠杆和去通道思想的体现。”他说。
“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叠加不久前保监会印发的《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可以看到,对保险资金监管趋严的态势非常明显。”上述保险人士称,“《通知》明确要求保险资金不得以通道、嵌套、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切实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这一系列的措施,可以认为是为险资这类长线资金真正流入实体经济、遏制金融乱象,从制度上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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