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英大基金拒付前总助524万奖励,两度对簿公堂均败诉,所为何因?)
老板欠薪、员工讨薪的状况在当下层出不穷,也已司空见惯,但是雇主自觉有理,反诉拒绝付薪却甚为罕见。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两则裁判文书,英大基金与前总经理助理王某星劳动争议的案件就是这么一例,引发了大家的关注。
王某星于2015年入职英大基金担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后担任市场开发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王某星在离职后,由于在业务开发奖励、固定工资差额和浮动工资上存在争议,王某星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英大基金应支付他业务奖励等各项薪资奖励共计523.88万元。
英大基金不服仲裁结果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讼诉,请求拒绝支付薪资奖励初审败诉。英大基金不服初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英大基金再次上诉,最终结果如何呢?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英大基金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定英大基金应支付王某星业务奖励等各项薪资奖励共计287.16万元。
薪资奖励确认计量存争议
英大基金诉讼有三点理由:
第一,英大基金不应向王某星支付业务开发奖励。根据英大基金《英大基金直销业务奖励管理办法》规定,员工领取业务开发奖励需履行相关程序。王某星主张的业务开发奖励,未履行上述程序,未提交业务证明文件,英大基金不应支付业务奖励。王某星具有职务便利,未经审批程序的相关材料不能作为奖励依据,无法证明其应得业务奖励。
第二,英大基金已经足额支付王某星固定工资,不存在未支付的固定工资差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英大基金实行变岗变薪制度。
第三,因王某星拒不配合导致英大基金无法对其进行行绩效考核,王某星无权获得浮动工资。
王某星辩称,对于英大基金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认可。针对第1项诉讼请求,该公司有向员工发放业务奖励的制度。根据制度,英大基金已向王某星发放了部分业务奖励,剩余的部分是已发放业务奖励的继续和延续,应当发放。针对第2、3项诉讼请求,王某星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提供了劳动,有权利获得全部劳动报酬,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没有依据,应足额支付。
尤其就数额占比最大的业务奖励469.84万元,双方争议最大。王某星提供一系列材料证明英大基金已经计算了其业务奖励数额,但没有实际发放。对其提供的《奖励管理办法》及其相关印发通知的真实性,英大基金表示无异议,但表示该办法未经董事会审批即实施,违反了公司管理规定。同时,英大基金针对王某星提交的4份《激励明细》,表示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和正当性均不认可。
一审支持英大基金部分诉求
在双方一系列的举证质证之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业务奖励,英大基金虽称《管理办法》未经董事会审批违反了公司管理规定,但英大基金向员工发布并实际实施该管理办法,对员工来说即具有公信力。基于此,法院对于未经董事会审批、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而主张不应支付王某星业务奖励的意见不予采纳。
就王某星提交的4份激励明细存在相关签章意见处为空白等问题,法院根据事实情况,就相关业务奖励是否完成了公司的确认和监察稽核,裁定2015年第三和第四季度直销销售激励明细经过了监察稽核确认具有效力。2016年第一和第二季度直销销售激励明细尚未经过监察稽核确认,法院对于公司该部分业务奖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定英大基金支付王某星业务奖励金额为260.32万元。
关于固定工资差额,英大基金于2016年10月起将王某星的薪酬固浮比由6:4调整为4:6,英大基金未就此与王某星达成一致意见,其单方决定不应发生变更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效力。据此,法院对于英大基金要求不支付王某星固定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定英大基金支付王某星固定工资金额为9.84万元。
关于浮动工资,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情况来看,浮动工资并非固定发放。针对2017年的浮动工资部分,英大基金未有证据显示王某星不配合进行绩效考核,英大基金关于不支付王某星该期间浮动工资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判定英大基金支付王某星浮动工资金额为17.00万元。
继续上诉接受终审裁决
对于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英大基金表示不服并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英大基金的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英大基金一审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英大基金是否应该支付王某星相应的业务奖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
就此英大基金表述了五点事实和理由:
1、激励明细表未经英大基金领导最终审批确认不能作为发放依据;
2、因业务奖励办法制定违规,激励明细表中所有人员均不能得到相关奖励,王某星亦不例外;
3、奖励明细表所涉业务并非王某星开发,其无法提供任何客户开发资料;
4、英大基金有权调整王某星工资固浮比,王某星无权要求支付固定工资差额;
5、王某星不配合绩效考核其无权获得浮动工资。
同时英大基金提交新证据,用以证明2017年度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不佳,经过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层和中层的绩效薪金及浮动工资均不予发放。
而王某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英大基金的上诉请求。奖励明细表、业务奖励办法均系英大基金作出,对其有约束力。劳动者和公司约定的工资调整需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英大基金无权单方调整工资固浮比。王某星在职时考核位于公司前列,绩效考核完全合格。在王某星离职时英大基金并未提出绩效考核的时间和办法。
最终二审法院裁决,英大基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