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新三板正式实施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改为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不变。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基础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创新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
在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前,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成交价确定原则
竞价转让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
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一些个股盘面成交情况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该转让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1档申报价格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