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审核政策)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1月12日介绍了拟申请IPO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涉及“三类股东”情况时的审核政策。
常德鹏表示,2016年以来,新三板企业申请IPO数量增多,部分企业出现涉及“三类股东”的情况,鉴于“三类股东”可能存在层层嵌套、高杠杆、股东身份不透明且无法穿透式监管的问题,监管部门在发审时进行了重点关注,部分企业也对“三类股东”进行了主动清理。
考虑到该问题不仅涉及到监管政策的落实,也涉及到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近期证监会明确了对存在“三类股东”情况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监管政策。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IPO相关规章的要求,公司稳定性与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第一大股东不能是“三类股东”。
二是为确保“三类股东”是依法设立、规范运作的,要求其已经纳入监管部门或自律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三是为防止利益输送,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以及层层嵌套的产品,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三类股东”提出整改计划,同时要求“三类股东”要穿透监管,中介机构也须就此进行核查。
四是要求“三类股东”对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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