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问题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君正”)部分固定资产闲置,公司2016年年报中未进行披露;你公司与乌海神华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成立神华君正拟对骆驼山南部煤田进行开采,在神华君正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你公司向其借款4.64亿元支持其进行采矿工程建设,在2016年年报中未就采矿权的取得存在不确定性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上述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节的有关规定不符。
二、财务核算方面问题
2015和2016年,你公司收到投资的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款638万元和2460.82万元,在以上两个年度财务报表中列示科目不准确;你公司持有的华泰保险15.29%股权和天弘基金15.60%股权形成的商誉,2016年年报中核算错误;借款给神华君正4.64亿元资金会计科目填列错误;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金额披露错误;神华君正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方法不合理。
上述行为,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政府补助、资产减值等相关规定不符,造成年报中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财务工作质量,我局将适时对你公司进行验收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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