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区吴峻乐操纵新华锦亏损1.78亿元 被证监会罚款100万元
证监会今日发布决定书,对深圳福田区吴峻乐给予行政处罚。处罚书显示,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吴峻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虚假申报和尾市交易的方式,影响“新华锦”价格;账户组期末余股为零,累计亏损1.78亿元。证监会决定,对吴峻乐处以100万元罚款。
注:此前吴峻乐因操纵“特力A”也曾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以下为全文】
当事人:吴峻乐,男,1982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吴峻乐操纵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股票价格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吴峻乐控制使用“厦门信托-凤凰花香二号”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8个交易子账户和“罗鹏”等4个个人账户
“厦门信托-凤凰花香二号-曾某涛、罗某豪”“粤财信托-菁英汇旺业资本8号-黄某牛、罗某钟”“粤财信托-菁英汇湘财资本5号-吴峻乐、罗某、罗某2、陈某新、钟某年”“华润信托-润金121号-罗某平”“华润信托-润金155号-张某贤”“华润信托-润金156号-郭某钦”“陕国投·旺业10号-马某鹏”“陕国投·厚榭一号-吴峻乐”“中融信托-湘财资本-罗某红、罗某文”“五矿信托-优配1号-郭某佳、陈某龙”等18个交易子账户和“罗某”“邓某”“陈某明”“罗某豪”等4个个人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由吴峻乐实际控制、使用。部分账户与吴峻乐有资金往来,全部账户下单交易的IP或MAC地址存在重合。吴峻乐承认其控制使用前述账户组,在其个人电脑登录过上述部分账户。
二、吴峻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操纵“新华锦”价格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期间共136个交易日,“新华锦”累计停牌19个交易日,实际共117个可交易日,以下简称涉案期间),账户组有112个交易日连续大量交易“新华锦”;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45个交易日,排名前十的有80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31个交易日,排名前十的有65个交易日;累计买入“新华锦”72,693,672股,买入金额1,679,988,435.98元,累计卖出“新华锦”78,290,577股(包含涉案期间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和期初持有的股份),卖出金额1,515,018,421.90元。账户组买入“新华锦”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3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2个交易日;2015年6月23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达到最高,为38.02%。账户组卖出“新华锦”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1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2个交易日;2015年8月26日,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达到最高,为35.23%。涉案期间,账户组持有“新华锦”股数占其流通股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超过3%的有101个交易日(包括“新华锦”停牌的19个交易日),超过5%的有82个交易日(包括“新华锦”停牌的19个交易日);2015年7月22日、7月23日、7月24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均为9.18%。账户组买入“新华锦”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49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元的有8个交易日,超过10,000万元的有1个交易日。2015年8月3日,买入“新华锦”5,766,250股,成交金额108,153,727.8元,占市场成交金额比例达到最高,为30.43%。
(二)在实际控制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涉案期间,账户组有27个交易日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以下简称对倒)“新华锦”,对倒总量达到5,235,618股。其中,2015年6月23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达到最高,为15.38%,当日对倒量占账户组卖出成交量比例为94.22%,占账户组买入成交量比例为40.47%。
(三)虚假申报
涉案期间,账户组在88个交易日申报撤单(包括委托买入撤回与委托卖出撤回)共计566笔,累计申报58,786,869股,累计撤回52,229,531股,其中1分钟内撤单的有153笔,5分钟内撤单的有272笔,10分钟内撤单的有326笔;委托买入撤回量占当日总委托买入申报量的比例大于5%的有10个交易日,大于10%的有5个交易日;2015年5月22日委托买入撤回量占当日总委托买入申报量的比例达到最高,为15.69%,当日市场成交量较前一交易日增加74.35%,当日股价涨幅8.73%。委托卖出撤回量占当日总委托卖出申报量的比例大于5%的有8个交易日,大于10%的有1个交易日,2015年5月18日委托卖出撤回量占当日总委托卖出申报量的比例达到最高,为10.72%,当日股价跌幅3.87%。
(四)尾市交易
2015年8月3日14时45分48秒至14时59分16秒,账户组申买10笔共3,263,200股,全部成交,其中6笔申买1,413,200股的价格均为20.50元,均明显高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18.23元至18.83元;14时42分42秒至14时59分10秒,账户组申卖18笔共1,313,164股,撤单258,000股,成交794,840股,其中15笔申卖1,137,964股的价格为18.50元至19.53元,均高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18.23元至18.50元;股价由跌停价18.23元拉升至最高的19.00元,涨幅4.22%。次日,账户组卖出股票5,228,164股,卖出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为12.92%,排名第一。
综上,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吴峻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虚假申报和尾市交易的方式,影响“新华锦”价格;账户组期末余股为零,累计亏损177,799,282.82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证券公司及信托公司提供的资料、交易数据、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峻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吴峻乐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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