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欣泰电气8月28日被深交所摘牌,但作为创业板首家退市公司、A股首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退市事件仍余波未了。
9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官网披露的一则名为《二中院受理“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引发的证券纠纷案》审判工作纪实显示,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自己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数额的2.27亿元损失,兴业证券将欣泰电气的另外两家中介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兴华会计所”)和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下称“东易律所”)以及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辽宁欣泰)等26名被告诉至法院。
目前,北京二中院已受理此起证券纠纷案。
兴业证券(601377.SH)成为2016年1月先行赔付新规下的首家实施先行赔付的券商,且金额之大超过以往案例。此次追偿其他责任主体是否成功、追回多少还有待法院判定。
对此,兴业证券方面表示“不宜回应”。
事实上,欣泰电气投资者也在起诉欣泰电气、兴业证券,且辽宁欣泰也在起诉兴业证券,目前业已立案。
在专家看来,此番兴业证券通过诉至法院追偿具有标杆意义。对于IPO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必须对症下药,要靠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解决纷争。
万名投资者获赔2.37亿
8月25日,欣泰退在A股的收盘价定格在1.48元/股。8月28日,其被深交所摘牌。
从2016年5月20日的停牌价14.55元/股到摘牌时的价格,欣泰电气已然跌去90%。
今年6月9日,兴业证券使用自有资金5.5亿元设立欣泰电气适格投资者(符合赔付资格的投资者)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该基金的管理人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保基金公司”),其成立了专项基金赔付工作组负责执行专项基金的日常事务。
根据投保基金公司关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阶段性公告,截至2017年7月28日15时,完成有效申报、与专项基金出资人达成有效和解的适格投资者人数为11524人,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4.49%,对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赔付金额为2.37亿元,占应赔付总金额的99.18%,前述赔付金额已于8月3日支付至适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或适格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但兴业证券认为自己远不该支付这么多。
《二中院受理“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引发的证券纠纷案》显示,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自己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数额的2.27亿元损失,兴业证券将欣泰电气和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的兴华会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东易律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26名被告诉至法院。
兴业证券诉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行为属于证券市场侵权行为,自己与众被告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自己所设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的金额已大大超出自己应当承担赔偿的份额,故就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偿的份额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要求判令各被告赔偿自己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当赔偿数额的损失2.27亿元。
简单计算可知,8月3日支付的一期赔偿金合计2.37亿元,与兴业证券诉称的2.27亿元损失,仅约有1000万元之差。
“可能兴业证券认为自己只需承担1000万元赔偿款,余下的2.27亿元赔偿款应该由其他责任主体支付。”9月19日,广东犇犇律师事务所主任、证券维权律师刘国华表示,不过这是兴业的看法,最后要等法院判决。
“目前是北京二中院公布了事件的进展情况,具体怎么判还没下来。我们目前不宜做回应。”9月19日,兴业证券相关人士称。
虽然第一阶段的赔付已完成,不过后续赔付还未结束。
根据专项基金相关公告,截至暂停上市时仍持有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属赔付范围的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在退市后计算二次赔付金额,并按第一阶段赔付资金划付方式划付二次赔付金额。
过错程度决定赔偿比例
“先行赔付、先偿后追”是目前IPO欺诈发行中券商的应对流程,即针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对投资者造成损失事宜,保荐券商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再通过法律途径向发行人虚假陈述事件的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追偿。
比如万福生科(300268.SZ,现为佳沃股份)欺诈发行案中,由平安证券拿出3亿元设立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1.79亿元;海联讯(300277.SZ)欺诈发行案中,上市公司的4位主要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0.89亿元。
2016年1月1日实行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规定,“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兴业证券成为先行赔付新规下的首家实施先行赔付的券商,且金额之大超过过往案例。此次追偿其他责任主体是否成功、追回多少还有待法院判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2013年5月的新闻发布会上,开启由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再向相关责任方追偿先河的平安证券负责人当时表示,设立的基金将采取“先偿后追”的方式,即平安证券先行以基金财产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再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追偿。
不过,万福生科相关责任主体做出了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双方最终没有走上公堂。
万福生科(现为佳沃股份)2016年年报显示,万福生科之前的实控人龚永福夫妇做出承诺,“同意与平安证券共同承担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赔偿金额及专项补偿基金费用”,状态为“正常履行”。
万福生科与欣泰电气的不同是,前者涅槃重生,而后者则一退到底。“失去了上市公司这个身份,且业绩不断亏损,欣泰电气的承担的赔偿能力和动力均不足。”刘国华称,兴业证券也不得不诉至法院。
兴业证券此番追偿并非易事,此前也无先例。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应该分别承担多少赔偿金额?
9月19日,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指出,“法理上讲,连带责任是对外责任,即上市公司、券商、会所、律所共同对外部投资者承担责任,投资者也可选择任一方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但这方承担完以后,可要求其他连带方分担,分担比例根据之前约定,如无约定,则由法院区分责任大小判定。责任大小的判定依据包括违规或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大小、因违规或违法行为获利多少等。”
“各方承担的赔偿比例跟其过错程度挂钩,过错大的责任就大,过错小的责任就小。过错有无、过错大小是事实问题,需要在法院审理时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后再确定。”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称。
目前,欣泰电气投资者也在起诉欣泰电气、兴业证券,且辽宁欣泰也在起诉兴业证券,一场诉讼混战在所难免。
“这场诉战有利有弊,总体讲利大于弊。资本市场各方包括上市公司、大股东、中介机构,过去在做IPO时,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投资者权益,必须对症下药。最终要靠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解决纷争。”刘俊海指出,兴业证券此番诉讼具有标杆意义。其能不能从其他责任主体处获得赔偿、赔偿几何,将影响兴业证券的投资者进行后续追偿事宜。
事实上,兴业证券先行赔付事宜已对公司产生影响。兴业证券2017年中报显示,其考虑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等,确认预计负债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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