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据沪深交易所9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分别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上述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
该负责人表示,本次规则修订是为了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年中监管工作座谈会要求,抓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风险、深化改革三大任务的具体工作。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上交所、中国结算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规则相关安排,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则后发布实施。
通知如下:
关于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17年9月22日前同时反馈至上交所和中国结算。
特此通知。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修订条文对照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相关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市场自2013年6月24日正式启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推出,聚焦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定位,满足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融资需求,对证券公司提升综合业务能力、推进业务转型具有积极意义。截止2017年6月,沪市股票质押待购回余额4392亿元,累计初始交易金额12369亿元。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回购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上交所与中国结算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重点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将业务规则名称调整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办法》修订后章节体例没有变化,除部分文字调整外,规则正文及附件合计新增7条,修订36条,吸收整合1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规范融入方资质、资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额和初始质押标的范围
一是防止资金脱实向虚,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第十五条),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淘汰类产业、新股申购或买入股票(第二十二条)。
二是设置融资金额门槛,突出股票质押回购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定位,明确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第二十四条).
三是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由于债券的持有人以金融机构为主且具备专门的质押式回购交易通道,基金作为初始交易标的规模和需求较小,不再认可债券、基金作为初始质押融资标的,但仍可作为补充质押标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二)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集中度和质押率上限要求,允许补充其他担保物,规范接受业绩承诺股票质押相关要求,增加交易申报要素
一是多维度限制单只股票质押集中度。一方面,明确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另一方面,加强单一股票全市场质押集中度管理,明确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同时,为配合以上要求,满足相关各方及时获取质押比例信息的需求,建立质押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结算通过指定渠道发布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并要求证券公司提交初始交易申报前做好查询和前端检查控制(第六十五条).
二是为降低质押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明确质押率不得超过60%,并规定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质押率上限(第六十七条).
三是允许补充其他担保物,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值时,除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外,允许补充其他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第七十条).
四是明确质押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不得允许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第六十六条).
五是落实质押登记要素采集要求,完善交易指令体系,扩展业务协议应约定的要素范围。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第9号公告)中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的规定,增加了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第三十六条),具体包括预警线、平仓线、融资投向及融资利率。
(三)规范业务运作,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融入方跟踪管理等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加强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证券公司申请交易权限的,新增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等九项条件(第七条),上交所就证券公司是否符合开通条件征求证券监管机构意见(第八条)。同时,新增内部风险控制不足导致发生较大业务风险、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时扰乱市场秩序两种暂停、终止交易权限的情形(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机制和资金用途跟踪机制。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融入方的经营、财务、对外担保、诉讼等情况,及时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第六十九条)。融入方应使用专用账户存放融入资金(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发现资金用途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第七十一条).
三、实施安排
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本次修订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上述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不需要提前购回,且可以进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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