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针对社会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和所能投资保险公司的家数等热点话题,保监会今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均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关于持股比例:1、单一股东不超过1/3;2、单一有限合伙企业不超过5%,合计不超过15%;3、自然人、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超过10%。
与此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因为专业化或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保险公司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等特殊情形,《办法》作了除外规定,其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二是关于投资家数:同一投资人成为(经营同类业务)控制类股东的只许一家,成为战略类股东的不得超过2家,成为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办法》同样对前述两种特殊情形做了除外规定,但同时明确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专业保险公司,其控制权5年内不得转让。
三是关于限售期: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控制类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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