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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证监会新闻发布会重要消息汇总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6-12-09 16: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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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交易所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近日中国结算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长期以来,中国结算及沪、深证券交易所高度重视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工作。本次《风控指引》的出台,是完善交易所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的系列重要举措之一。

2015年底以来,按照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的总体部署,从防范和降低交易所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出发,所司从多个方面持续加强和完善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有:建立并稳妥推进了质押券折算率动态调整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质押券精细化风险管理水平;新修订出台了《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和《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大幅降低了信用类债券,特别是低等级信用类债券的折扣系数;引入了第三方债券估值,进一步提高了质押券担保盯市管理的有效性。上述风险管理措施主要着力于改善和加强质押券风险管理,实现对质押券信用风险、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等的精细化管理,在促进抑制和降低回购杠杆、优化质押券入库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达到了扶优限劣、精细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目的。

担保品管理和回购融资主体管理是债券回购风险管理中两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在上述“管券”措施之外,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回购融资主体、参与机构方面的“管人”措施,着力解决参与机构自身风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客户的风控管理较为薄弱,管理措施与手段较为缺乏,以及质押式回购业务风控指标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此,中国结算会同沪、深证券交易所研究制定了《风控指引》,按照经纪、托管、自营三种交易结算模式,分别对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以及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回购业务,提出了明确的风控管理要求。《风控指引》旨在引导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参与机构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准入和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杠杆、入库集中度等风控指标要求,构建从投资者、参与机构到交易、结算机构全方位、立体有效的债券回购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交易所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在《风控指引》整个起草过程中,中国结算会同沪、深证券交易所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市场调研,坚持从市场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相关风控指标的制定进行了充分的数据测算,既兼顾了适度从严风险管理的需要,也兼顾了市场的可承受力和接受度。自《风控指引》9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各方总体认可《风控指引》的相关规定,认为《风控指引》有利于引导参与机构建立健全风控体系,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对于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主体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两所一司在《风控指引》中也进行了积极吸收采纳。

根据市场意见,为了留给市场主体充分的业务调整时间以及必要的业务技术准备时间,在实施安排上,《风控指引》针对不同的风控规定为市场预留了不同的过渡期安排,并且在发布通知中进行了明确。下一步,两所一司还将组织市场做好各项《风控指引》落实工作,开展市场培训,指导参与机构深入理解和全面实施《风控指引》。

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就联合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问:《风控指引》制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风控指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更好地推动参与机构从多个方面建立完善的回购风险内控制度和措施,加强对自身及客户的风险管理,在“管券”的基础上,把“管人”落到实处。《风控指引》的出台将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解决当前回购业务风控指标体系不健全的问题。相较于回购质押券的管理,交易所市场对于回购融资主体的风险管理处于较为薄弱环节。201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风控指引》,仅对经纪客户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杠杆倍数和标准券使用率两项风控指标做了要求,未对自营和托管人结算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提出风控要求,而深圳市场也尚未出台相关风控指引。

二是,解决参与机构对回购融资主体风险管理措施与手段缺乏的问题。当前,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经纪券商、托管人)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等参与机构对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较为薄弱,主要体现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仍不完善,风控管理的措施与手段较为缺乏,对回购规模、回购杠杆等风控指标的监测以及数据报送制度尚未建立。

三是,解决参与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长期以来,参与机构对回购业务风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缺乏专门的风控管理制度、框架和人员,表现为尚未建立起全面回购业务内部风控制度。

问:《风控指引》对哪几种业务模式进行规范?

答:《风控指引》对自营、经纪、托管人结算等三种业务模式下的回购融资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并要求经纪模式下的券商和托管人结算模式下的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分别加强对经纪客户、托管客户回购风险的监测和管理。

自营业务模式下的回购融资主体包括证券公司自营、保险机构自营以及其他机构自营;经纪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主体包括通过证券公司经纪通道进行交易结算的个人、机构、产品等;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主体包括通过非经纪通道进行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结算的产品、机构等。

问:《风控指引》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哪些要求?

答:由于《风控指引》主要是调整和规范回购融资行为,因此主要对融资回购交易提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没有涉及融券回购(出借资金)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融券回购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继续遵照沪、深证券交易所现行相关业务规定。《风控指引》主要对融资回购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明确参与融资回购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二是要求参与机构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办理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前,必须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并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三是要求经纪券商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引,切实履行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职责。

问:《风控指引》的一般风控指标都有哪些?

答:《风控指引》从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未到期金额与托管量占比、AA、AA+级债券入库集中度等三个主要方面,对回购融资主体的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

一是,为了便于券商对经纪客户的管理,防止经纪客户频繁触及欠库,《风控指引》延续原上交所风控指引的要求,规定证券公司经纪客户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

二是,为适当控制回购融资主体杠杆比率,及促进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与现券市场的均衡发展,《风控指引》规定回购未到期金额与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80%。

三是,为防止低等级信用债入库集中度过高带来的流动性差、市场价格形成不充分、盯市管理困难等问题,也为防止在市场紧张的情况下造成处置困难,《风控指引》规定AA、AA+级信用债入库集中度不得超过10%。

问:回购未到期金额与债券托管量的比例如何计算?如何实施?

答:该比例以回购融资主体为单位进行计算。回购未到期金额指该回购融资主体在交易所市场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而产生的全部回购未到期负债;债券托管量指该回购融资主体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债券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以及符合中国结算质押券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等。

考虑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主体普遍反映对于利率债而言,回购未到期金额与债券托管量不得超过70%的限制规定过于严格,经过数据测算和认真研究,《风控指引》将该限制比例提高到80%。同时,为促进改善质押券入库结构,鼓励投资者更多地以利率债开展回购,我们对债券托管量的计算方法作了系数调整。对于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类债券,按照实际托管量计算;对于信用类债券以及债券型基金产品等均按照实际托管量乘以0.85的调整系数计算。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回购融资主体,应当在《风控指引》发布后6个月内加以改正,并且该回购融资主体在此期间不得增加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

问:AA、AA+级信用债券入库集中度如何计算?如何实施?

答:AA、AA+级信用债券入库集中度=单只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该只债券全市场托管量,该指标以回购融资主体为单位进行计算。单只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指该回购融资主体证券账户内持有的某一只AA、AA+级信用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提交入库的质押券总量。该只债券全市场托管量指该债券全部已发行尚未偿还的总量,其中,企业债券包括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托管总量。

为了留给相关市场主体足够的业务调整时间,避免市场不利影响,我们采取了“新老划断”和“过渡期安排”。对于《风控指引》发布后新发行的AA、AA+级债券,严格按照入库集中度不超过10%的标准执行。对于《风控指引》发布前的存量AA、AA+级债券,给予了1年的过渡期安排,并设置了中间目标,即在8个月内,应满足入库集中度不超过15%的要求;在12个月内,满足入库集中度不超过10%的要求。在调整至符合规定前,相关回购融资主体不得以该只债券新增提交入库。

问:回购融资主体如何认定?

答:回购融资主体以投资者持有的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认定,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照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原则,认定同一回购融资主体。

对于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考虑到即便上述两项信息相同,但仍分属不同的产品管理人,因此以证券账户认定回购融资主体,不进行合并计算。

对于证券公司经纪客户,为便于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管理,按照投资者在单一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合并计算,认定同一回购融资主体。

问:参与机构如何加强对回购融资主体的持续风险管理?

答:根据《风控指引》以及中国结算、沪、深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两所一司主要负责对参与机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管理,参与机构(结算参与人)负责对其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参与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对回购融资主体的风险管理:一是,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可以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二是,参与机构(经纪券商、托管人等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一般性风控指标的要求,对回购融资主体的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三是,参与机构可以结合市场情况、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回购规模、回购未到期金额与债券托管量占比、标准券使用率、入库集中度占比、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对回购融资主体进行差异化风险管理。

参与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风控的要求,对于应当重点关注和管理的客户,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其降低或限制其回购规模,要求其降低或限制其某只或某些债券的入库占比,对其征收额外的保证金,提请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等。

问:在落实和实施《风控指引》方面有哪些后续工作安排?

答:为落实好《风控指引》的相关要求,两所一司将组织市场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市场培训,就《风控指引》的起草背景、目的以及主要监控指标进行解读,指导参与机构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以及风控监测系统;二是两所一司根据《风控指引》一般风控指标开展日常债券回购业务监测和管理工作,并且按照指引要求对违反相关指标的参与主体采取必要的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三是研究建立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机制,下一步两所一司将通过配套出台相关通知等形式,进一步明确数据报送制度的相关要求;四是中国结算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风险管理需求,依据现有规则授权,研究对于重点关注回购融资主体所属结算参与人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该结算参与人收取差异化备付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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