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双管齐下完善复核救济制度
上交所于11月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宣布,日前上交所经证监会批准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复核制度,加强了对自律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
复核制度是证券交易所依自律管理对象的申请、对已作出的相关自律管理决定进行审核的一项内部救济制度。根据《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的相关规定,上交所于2007年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并成立了主要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复核委员会,履行复核事项的审核职责,在上市公司退市实践中发挥了权利救济的作用。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推进,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作了修改,并由暂行规定转化为正式规定,形成了《办法》。
《办法》对现有复核制度的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扩大复核事项范围,为更多的自律管理对象提供权利救济途径,进一步规范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工作。将现有复核事项中的对会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开谴责决定扩展到对所有自律管理对象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同时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等较为严重的纪律处分决定也纳入复核范围。由此,将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上市类自律管理决定和绝大多数纪律处分决定纳入了复核范围。
另一方面是完善复核审议程序,提升复核决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和申请复核的便利性。为了提高复核意见的代表性和复核决定的权威性,将每次参加复核会议的委员人数由5名扩大至7名,以便在更多广泛的委员意见基础上形成复核决定;为了规范程序,明确了各类事项的复核期限及复核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为了便利自律管理对象提出申请,规定复核申请书提交途径及复核工作小组联系方式在上交所网站公布等。
上交所:本周对125起证券异常交易进行调查
上交所18日公告,本周,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日常监管函14份,其中监管问询类函件10份,监管工作类函件4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17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2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1单。
本周,上交所共对125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涉及证券126只次、证券账户569个次,共出具书面警示函179份,针对投资者实施盘中暂停账户交易6次,共对6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
上交所:扩大地方债投资群体 提高地方债流动性
上交所18日公告,首单政府债券已于11月11日成功发行,后续其他地区将可选择在上交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上交所将着力做好三个方面工作来保障未来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进一步完善上交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功能。根据财政部、发行人、承销机构等各方的使用反馈及建议,继续优化系统功能,提高系统使用的便利性和友好性。
二是加强市场组织。加强证券行业承销机构的组织工作,进一步推动鼓励券商积极参与地方债承销业务,加大地方债的销售推广,扩大地方债投资群体,提高地方债流动性。
三是做好市场服务。积极联系各地财政部门,加强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的市场宣传。同时,做好发行系统的发行人、承销机构的系统培训工作,保障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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