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
指引指出,上市公司披露变更证券简称相关公告后,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提出质疑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说明变更证券简称的主要情况和具体理由,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本所还可以视情况对公司股票交易进行核查,并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同时,为了便于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根据上述业务指引的规定,上交所同步修订、合并了与变更证券简称相关的两个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九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九十六号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公告》,形成了《第十九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修订)》,请上市公司遵照执行。原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九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九十六号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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