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惯了被告的*ST新亿这次终于成为原告,开始依靠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自身权益了。公司今日公告,向新疆高院伊犁分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成清波偿还欠款本金2.32亿元及利息589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和保全费用;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以及天津国恒铁路等6名被告,应就成清波不能清偿的欠款本息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
*ST新亿表示,因公司前身“贵州国创”内部治理混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将上述7名被告诉至法院,对相关人员与相关企业依法进行追偿,坚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ST新亿还称,若法院驳回诉讼,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负面影响;但若法院裁定公司胜诉,则有望为公司增加一块收益。
*ST新亿在公告中指出,被告成清波与许长奎分别于2010年12月8日、 2010年12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许长奎向成清波提供借款1.5亿元,由*ST新亿及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铁路等为成清波偿还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各保证人之间对保证责任分担比例未做约定。
借款合同签订后,由于成清波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许长奎将成清波及7位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成清波偿还欠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许长奎与成清波及各保证人达成调解,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成清波欠付的借款本息数额及还款时间,确认7个保证人对成清波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未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还款期限届满后,成清波及各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11月,*ST新亿破产重整,许长奎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约3.53亿元,上述债权由新疆塔城中院予以全部确认,按照普通债权65.73%的清偿率,*ST新亿应向许长奎清偿约2.32亿元。2015年12月31日,*ST新亿将全部款项归还许长奎,清偿义务履行完毕。
*ST新亿称,因公司作为担保人,对主债务人成清波的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成清波应向公司归还欠款本金2.32亿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同时,高观生、深圳中技等6名被告也为成清波偿还许长奎的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且各担保人内部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分担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比例的,平均分担。因此,上述6名被告应在成清波不能清偿的债务本息范围内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
据悉,目前*ST新亿已收到了法院邮寄送达的《受理通知书》,该案件将于9月19日在新疆高院伊犁分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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