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2016-04-20 证券简称:粤高速 A 、粤高速 B 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公告编号:2016-013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 2008 年度非居民企业 B 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
所得税的后续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刊登了《关于对 2008 年度非居民企
业 B 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部分股东向我司补缴了税金共计人民币 318,174.87 元,仍有
股东未向我司补缴税金共计人民币 364,952.20 元。现我司对 2008 年
度非居民企业 B 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事项再次进行公
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要求,取得本
公司 2008 年度现金股利的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需按照 10%的税率
补交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 2008 年度分红派息的情况
本公司 2007 年度及 2008 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08 年
7 月实施,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
人股东及投资基金每 10 股实派 2.16 元现金;B 股股东暂不扣税)。B
股现金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的银行卖出价(1 港币=0.8935 元人民币)
折为港币支付,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7 月 10 日。由于本公司
2007 年度及 2008 年度一季度的股利合在一起进行派发,因此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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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第一季度的股利按照 5 个季度平均确认。
本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09 年 8 月实施,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扣税后,A 股个人股东、投
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0.90 元;对
于其他 A 股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
得发生地缴纳;B 股股东暂不扣税)。B 股现金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
的银行卖出价(1 港元=0.8835 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 股股权
登记日为 2009 年 8 月 20 日。
二、补缴所得税情况
2009 年 8 月 20 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9】394 号),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
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
股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本公司已于 2010 年 6 月为相关 B 股股东垫付了所得税 683,127.07
元。请尚未向我司补缴 2008 年度现金股利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尽快将
相应的税款汇入我司以下账户。谨此感谢广大股东配合本公司的扣缴
税金工作。
公司名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银行账号:440018632010501714232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0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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