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对于互联网金融乱象的整治,各地方监管部门已行动起来。
当天,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江苏互联网金融协会拟率先实行网贷平台产品模式备案制。
“江苏省网贷平台产品模式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4月17日已下发。”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表示。“管理办法要求网贷平台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应对所发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别、业务模式进行事前备案。”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由人民银行调统司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共同制定的《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征求意见稿首次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包括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个体直接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其他债券类融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收益权转让融资、互联网第三方金融产品投资、其他互联网投融资在内的业态均被纳入了互联网金融业态。
对此,第一网贷总经理胡尔义表示,上述统计制度充分吸取民间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统计的经验教训,制定了严格的债务人和平台财务信息的报送制度,以及强调外部审计。针对风险较大的网络借贷,其重点统计内容分别有平台借贷的利率情况、期限情况、逾期和违约情况、贷款集中度情况、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情况等与风险关联度较高的指标。
“在债务人信息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财务信息十分匮乏的情况下,政府层面上的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相对民间的大数据统计更有优势,更有必要。” 胡尔义认为。
互金整冶地方监管先落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今后凡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中网贷平台推出金融新产品类别、发展新业务模式时,都应当从备案程序、备案审查、备案管理三个方面,严格执行该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亦要求,在公司发行新的产品类别、推行新的发展模式前5日内,将产品或模式说明、风险提示和合法合规性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协会备案。期间,如发生变更或存续期满需要展期的,也要于5日内,递交协会备案。材料递交后,协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0内予以备案确认,或出具备案确认函,并对已完成设立备案的产品模式配发备案编码。
此外,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备案、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材料与真实情况不符、多次出现备案不及时或备案材料不完备、不配合现场检查等情形的网贷平台,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约谈、警示、要求整改、关闭备案窗口等,严重者协会或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与此同时,4月18日,有北京平台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北京各区金融办4月初对辖区内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了专项走访,并进行普查,并要求平台上报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介绍、运营情况、风控合规、技术安全等五份表格。
不仅如此,各平台要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要保证本调查表内所填全部资料皆真实、无误,无任何虚报情况。平台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上述申报内容进行审查与公示。平台已知晓若提供虚假资料,将被取消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如在北京各区金融办进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普查中,仅业务介绍一表填报项目分别包括基础资产:资金借与方(企业 、个人、两者均有);产品说明:产品类型、产品种类、产品期限范围、产品利率范围;业务团队:姓名、联系方式;合作机构准入规则;业务合作机构:机构名称、机构类型、业务量;其他情况说明(如一年内业务方向、逾期、坏账等)等。
在风控合规一表中,要求平台明确填写有无以下情况,是否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是否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是否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是否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是否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否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等近20项具体信息。
对此,金投手CEO葛林波表示,可见,任何与资产端相关的产品,都将被严肃对待——项目资金投向哪里,风险等级怎样,适合那类投资人选择,收益多少,能否收回本金,期限多长等关键信息,都将要求进行详细信息披露,一些试图耍花招、隐藏信息,甚至虚假信息操作的行为,将不再被容忍。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信融财富董事长齐洋也称,协会将密切关注深圳以及全国区域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督促协会内的企业自查整改,对于不积极自查整改的企业,将采取进一步自律措施,并列为金融风险重点排查对象。
细分互金监管思路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研究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当下除了专项治理以外,需透过互联网金融面纱回到根本,针对技术给金融带来的新模式下可能的风险监管:例如制度变革引发的新金融,民间金融披上互联网外衣,违规违法融资换个“马甲”等形态,互联网金融还需运用大禹治水的思路,挖掘根源,疏堵结合。
其称,需进一步细分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具体监管思路。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范畴相对混乱,诸多的组织机构、产品、渠道等要素掺杂在一起,各自的业务运行与风险特点差异较大,难以进行一致性监管,还需在深入梳理合理的业态划分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相应监管细则。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管细则的制定必须跳出监管主体分割、围绕机构对象的传统思路,真正以功能监管、业务监管为主,通过加强监管协调和配合,真正解决互联网信息技术所导致的混业型金融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杨涛强调。
对此,百舸金融论坛发起人陈文博士则称,互联网金融出现问题的根源在于监管的非对称性。
“监管的非对称性导致互联网金融供给过剩和传统金融供给不足。”陈文博士认为。“互联网金融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乃是事先审核、事中监管以及事后风险处置三个方面的缺位。监管框架的完善也要围绕这三方面展开。”
陈文博士称,目前,P2P行业的从业低门槛和监管的缺失使P2P平台经营范围模糊,因此明晰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首先要从法律上界定P2P经营范围,防止假借P2P之名开展各种性质未定业务。
陈文博士建议,在相关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牵头组织下,推动P2P平台的备案制,约束P2P平台的越界行为,打击P2P平台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加快推动P2P资金的银行存管,对于资金进行有效监控。
他还建议,可借鉴美国监管实践的经验,P2P债权产品的发行登记制度和适度的信息披露也应当尽早推行。只有健全平台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市场才能够形成对项目的风险定价机制,改变刚性兑付的金融环境,真正实现P2P行业的去担保化。
而融道网·生菜金融副总经理郑海阳则认为,与线下非法集资相比,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反而相对较小,同时由于P2P的主要客群收集和甄别信息的能力也显然要高于线下非法集资和理财活动的客群,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只要抓住了“信息披露”这个抓手,比相对隐蔽的线下非法集资反而会更有效。
挖财董事长兼CEO李治国建议,政府在监管手段上,可以考虑大数据在金融产品的透明可追溯上的作用。
“如今互联网技术带给金融业的变化是数字化确权、数字化溯源都变得更容易实现,互联网让金融产品更精准,也更透明,透过互联网用户和监管部门都可以直接追溯到金融产品的本源。” 李治国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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