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网站4月1日显示,对合力泰日前披露的《关于公司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表示高度关注。
关注函称,2016 年3月25日,合力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新承诺”),该协议做出包括利润补偿原则、补偿方式、锁定期限等多项变更。
回溯双方于2015年6月25日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比亚迪曾向合力泰承诺,合力泰购买的公司旗下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以下简称“补偿期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26亿元、2.37亿元及2.51亿元。
此外,《利润补偿协议》提出,若在补偿期间内的任一会计年度实际利润数小于相应年度的预测利润数,则比亚迪应向合力泰补偿利润差额。
然而,据双方最信披露的信息显示,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2015年度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为了促使以后年度业绩更好的完成,促进双方的战略合作,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双方一致同意对利润补偿相关事宜进行调整。
新承诺显示,双方一致同意,利润补偿原则由逐年计算补偿变更为三年累积计算补偿,即对于目标公司的三年累计承诺利润数保持不变仍为7.14亿元。
此外,新承诺还包括利润补偿方式的修改。新承诺中,比亚迪将优先使用股份进行补偿,持有股份锁定期由12个月改为36个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第4号指引)第三条规定:“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深交所表示,请比亚迪说明其原承诺是否属于“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如是,请予以充分论证并提供证据支持。请合力泰公司、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予以核查并发表意见。
同时,深交所要求合力泰充分论证原承诺与新承诺对公司的利弊影响及何承诺更有利于公司,请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请律师对本次承诺变更是否符合第4号指引的规定予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深交所要求,合力泰于2016年4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进行报送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