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晚间,西藏旅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0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予以通报批评决定的公告。
据了解,此前胡波、胡彪原持有西藏旅游股份586万股,占其总股本的3.09%。2015年7月15日,他们通过多笔成交方式购入西藏旅游股份1228万股,占总股本的6.49%。但胡波、胡彪在持股比例达到西藏旅游股份总数的5%时,没有向上市公司及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增持西藏旅游股份直至达到其股份总数的9.59%。
对此,西藏旅游大股东国风集团为维持控股权不惜将胡氏兄弟告上法庭。昨日,上交所就该事件表明态度称,经查明,西藏旅游股东胡波及胡彪于2015年7月15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声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两人在买卖公司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截至2015年7月15日,胡波、胡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买入西藏旅游约1814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9.59%。胡波、胡彪在合计持有西藏旅游的股份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停止增持行为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且违规增持的股份比例达4.59%,涉及股票数量巨大。
另外,胡波、胡彪于7月17日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前6个月内其累计增持西藏旅游5858109股,未减持股份,该情况与事实不符。根据两人于7月28日披露的修订后的报告书,前6个月内其累计增持西藏旅游66154092股,累计减持757300股。
7月28日,胡波、胡彪在前述修订后的报告书中披露,其在7月15 日购买西藏旅游股份的过程中,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招商证券信用担保账户购入,该情况亦与事实不符。
根据两人于8月18日披露的再次修订后的报告书和公告,两人使用自有资金分别通过浙商证券普通账户和招商证券信用担保账户购入西藏旅游股份。 公司股东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的上述股票交易和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和第3.1.6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予以通报批评。上交所同时表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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