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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法律法规支撑 监管部门整治股市造谣底气足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乔誌东 2015-06-14 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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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法》、现行《证券法》、《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均对市场造谣予以明确禁止规定。

日前,证监会集中部署了“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的第四批案件,共涉及16起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案件,主要针对五类违法违规行为。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监管部门亮剑出鞘打击造谣行为有多项法律法规可依。

“对于市场谣言的打击以及禁止网络谣言,目前已经都有对应的规范,应该加强执法力度。”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强执法在于引导,也在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现行《证券法》从市场主体及相关处罚的角度对打击谣言进行了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针对立案追诉的相关情况,《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刑事追诉条件,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以下五类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是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是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四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五是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指引资本市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新“国九条”文件也专门要求“严肃查处上市公司不当更正盈利预测报告、未披露导致股价异动事项、先于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以新闻发布替代应履行公告义务、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以及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

“谣言止于智者,分清是非黑白非常重要。”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投资者要淡定,不可听信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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