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自7月10日起实施,中金所同时修改了强行平仓规则
6月12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发布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下称《结算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下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引入了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并修改了强行平仓规则。修订后的《结算细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7月10日结算时起正式实施。中金所同时公布,自2015年7月10日结算时在5年期和10年期国债期货实施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业务。
据了解,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的一项基础性风险控制制度。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降低市场运行成本,以及促进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中金所2014年10月27日正式实施了同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并取得了积极效果。今年以来,随着10年期国债期货等产品的上市交易,中金所期货产品不断丰富,市场各方对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有较大的需求。为进一步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金融期货功能发挥,在实施同品种大边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中金所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决定正式推出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并对《结算细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修订后的《结算细则》对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同一客户号在同一会员处的跨期货品种双向持仓(实物交割合约在交割月份前一个交易日收盘后除外),交易所可以按照交易保证金单边较大者收取交易保证金;二是适用跨品种双向持仓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为配套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的推出,中金所同时对原有《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涉及强行平仓品种选择范围的扩充。修订后的强行平仓规则在选择单向大边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时,依据品种实施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的实际情况,按客户相关品种买、卖方向持仓保证金差额确定平仓数量。
在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上,目前中金所已上市5年期和10年期国债期货,5年期和10年期是国债收益率曲线中长端的关键期限,开展5年期和10年期国债期货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业务,可在保障国债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的基础上,有效降低跨期货品种套利交易成本,推动5年期和10年期国债期货协同发展,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功能发挥。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准备情况来看,经过交易所、会员以及软件商等各方的共同努力,目前交易所端的业务和系统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会员端的业务和系统准备正在按计划有序推进,可以确保该项制度的平稳运行。下一步,中金所将进一步加快保证金制度创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进一步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提升市场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