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梅原第一大股东兴盛实业对举牌方发起的诉讼尚未开庭,举牌方“开南帮”也如法炮制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今日,上海新梅发布公告,正式宣布了所涉及的两项最新诉讼事项。而分析举牌方的核心诉求,在于确保其股东权利的行使。
此前,上海新梅于3月23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为聘任201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围绕这次股东大会,兴盛实业与开南帮展开激烈“较量”。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3月9日,举牌方提交了三个临时提案,其中包括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201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等内容,要求在公司在23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上予以增加。3月1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了原告提交的三个临时提案,认为不应将之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后,在23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上海新梅认为举牌方之前存在违规行为,且尚未提供任何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能够证明其已改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文件,认为其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行使表决权,因此其投下的反对票不计入表决结果。这也使得最终投票结果发生“逆转”,上述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获得通过。不过,如此一来,公司年报期临近审计机构“没着落”的问题也得以解决。
然而,举牌方显然不会“束手就擒”。既然上海新梅原第一大股东兴盛实业对现任第一大股东“开南帮”提起诉讼,意欲通过司法途径使后者持有的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部分的筹码“无效”,作为被告的举牌方也计划同样通过诉讼,为自己谋得话语权。这也是此次诉讼的由来。
据公告,此次的具体诉讼纠纷分为两则,原告均为上海开南及其五名一致行动人,均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其一是针对3月23日的股东大会决议。举牌方认为,其合法持有上海新梅16.53%的股份,据宁波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王斌忠个人,上述上海开南等六名原告,并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作为股东当然享有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的权利,并认为上海新梅剥夺其表决权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42条及第103条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由此,举牌方请求法院撤销上市公司23日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请求法院判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停止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
其二是针对在股东大会之前,上海新梅董事会“否决”三则临时提案之举。举牌方认为,上海新梅董事会做出并公告上述决议没有法律上及公司章程上的依据。依据《公司法》第102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后,董事会应当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以上市公司董事会无权做出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就此,举牌方请求法院撤销公司3月14日的董事会决议。
上海新梅方面表示,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造成影响,对目前的正常经营暂时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但公司再次提示,由于诉讼涉及聘任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事项,若在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时,此次诉讼尚未结案,公司将在2014年年报重要风险提示中对此进行专项说明。
在以往股权纠纷案例中,也有通过法律途径“确权”的案例,而此次举牌方的“反击”能有多少胜算,值得关注。与此同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有一场举牌方作为被告的诉讼在等待开庭。虽然涉及三则诉讼,两个法院,但其中根本性的争议实则“同源”,能否通过有效率的诉讼,一次性让双方的纠纷得到解决,减少股东纠纷对公司的影响,亦关系到广大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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