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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股东“斗法”升级 董秘回应开南系声明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15-03-29 1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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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上海新梅举牌方开南系25日发表声明指责公司剥夺股东权利,公司称可通过申诉或向法院起诉来判明究竟。

上海新梅(600732)原大股东与举牌方的斗法进一步“升级”。在被告知无表决权后,举牌方上海开南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下称 “开南系”)于3月25日发表声明指责公司剥夺股东权利。昨日,上海新梅董秘何婧在接受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开南方面有异议,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申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判明究竟。

举牌方发声明控诉公司

上海新梅原大股东兴盛实业与举牌方开南系之间的分歧从去年延续至今,并愈演愈烈。

3月9日,开南系向上海新梅提交了3个临时提案。3月14日,上海新梅作出不应将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3月23日,上海新梅审议聘任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两项议案。由于开南系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出的7384.46万股反对票被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3月25日,开南系发声明,指出上海新梅董事会违法剥夺股东权利。开南系在声明中表示,已聘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提起撤销上海新梅董事会2015年3月14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及上海新梅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

公司称开南系提案违反公司法

“举牌方提出的三项提案都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提案的要求。因此,从法律逻辑上来讲,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需要对临时提案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的,不然如何能判断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呢?如果不加审核,对任何提案,包括违反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提案都一律无条件增加到股东大会上去进行表决,岂不是又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的法律依据,开南方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责令改正完成前不具有表决权,相应的提案权也同样不具有。”上海新梅董秘何婧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公司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已经对不将上海开南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的股份数计入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内的原因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披露。”何婧认为,开南系的王斌忠因未及时信披遭到宁波监管局处罚,而截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计票时,王斌忠及上海开南账户组尚未提供任何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能够证明其已改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文件。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因此,公司在统计此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未将上海开南账户组所持股份计入。

董秘: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何婧的解释与之前开南系的声明有冲突之处。在此前的声明中,开南系特别表示,他们所拥有的表决权并未受到任何行政或司法的限制。“如果开南方面对此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申诉等方式来判明究竟。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举牌方最近一段时间来,通过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表了各类《声明》,对于该类《声明》中涉嫌侵犯公司、个人或者第三方名誉权的言论,我们保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何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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