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缴收益、交易所通报批评、证监局行政处罚,广东明珠前独董的一场短线交易惹来不少“后患”。
广东证监局1月9日披露,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20日,周灿鸿任广东明珠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4年8月5日至7日,周灿鸿利用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持续买入广东明珠股票4.85万股,成交金额56.57万元。2014年8月8日至15日期间,周灿鸿先卖出广东明珠股票,后又发生多次买入、卖出广东明珠股票的行为,累计分9笔卖出广东明珠股票11.35万股,成交金额145.04万元;分10笔买入广东明珠股票9.21万股,成交金额117.23万元。
证监局认为,周灿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有关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违法行为。故决定:对周灿鸿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而根据上市公司公告,广东明珠董事会已于2014年10月28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周灿鸿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周灿鸿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该辞呈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
截至2014年12月8日,周灿鸿已将该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8.90万元全部上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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