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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获送权证 能否卖引争议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剑锋 2006-09-07 08: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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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集团所持国电转债转股后获送1200余万份国电认购权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

  ●有人认为,规定中的“买卖”是指在二级市场买入卖出,转债转股并不属于这一范畴

  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9月5日,作为国电认购权证的发行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持有5%以上的国电权证。业内人士认为,大股东左手送出股改对价权证,右 手又大量持有,这在内地市场尚属首次。

  国电认购权证是9月5日上市交易的,而在上证所披露的该权证9月4日的超比例持有人名单中,国电集团已赫然在目,其持有的权证显然不是在二级市场购入的。那么,作为国电电力股改过程中大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的对价,国电认购是如何回到大股东手中的呢?

  记者昨日采访了上市公司国电电力的有关人士,他表示,国电集团所持有的这部分权证,主要来自于国电转债的转股部分。资料显示,国电集团原持有国电电力发行的面值为4.0526亿元的国电转债,8月4日,国电电力因进入股改投票阶段而开始停牌,8月17日,国电集团将所持转债全部转成国电电力流通股票,从而新增持股6149.6661万股。而国电电力股改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8月29日,转债转股作为流通股的一部分,自然也享受了股改对价,国电集团因此获得了自己所送出的1200余万份国电认购权证,约占权证发行总量的8%。就这样,国电电力的一部分股改对价从大股东的左手转到了右手。

  由于记者暂未能联系到国电集团的相关人士,所以公司将如何处理这部分从左手到右手的权证尚不得而知。一些专业人士指出,国电集团的这种情况在内地市场尚属首次,所以未有具体规定。而根据去年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如果严格参照这一条款,从理论上讲似乎国电集团并不能在二级市场将这部分权证卖出获利,而只能持有到期。但是,国电权证的认购责任是由国电集团、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按比例承担的,如果国电集团到期要行权,这部分股权是不是也要由三家分担呢?

  也有一些分析人士认为,上证所的有关规定主要指的是在股改情况下,大股东作为权证的发行人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卖自家权证,转债转股并不属于这一范畴,而在国际成熟市场上,买卖下属公司的权证是大股东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从这个角度看,国电集团将来卖出这部分权证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昨日,国电认购权证迎来了上市之后的第二个涨停,收报2.438元,国电集团所持部分市值已接近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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