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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2006-07-28 15: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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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的决定
  
  证监机构字[2006]177号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会的监管要求,你公司虽按照整改计划归还了部分挪用的客户资产,但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目前仍然存在挪用客户资产问题,你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自2006年7月31日起,对你公司采取以下限制业务措施:
  
  一、暂停你公司的承销业务;
  
  二、暂停你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三、暂停你公司自营业务(已持有的证券只能卖出);
  
  四、暂停受理、批准你公司新业务,暂停批准你公司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暂停批准你公司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挪用客户资产问题的方案,在2006年10月31日前归还挪用的全部客户资产,净资本达到法定要求。否则,我会将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撤销有关业务许可的监管措施并依法予以进一步的处置。请你公司及时向我会及湖南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我会将视你公司的整改进展,解除以上限制措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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