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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优蓝筹全流通面临两难

证券之星 作者:黄平 2005-05-28 13: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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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5月28日消息: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开弓没有回头箭”,在证监会表示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决心后,近期各地证监局纷纷开始对券商、机构投资者以及上市公司等市场参与者就全流通问题进行了调研和座谈。“这些调研和座谈的结果整理后,将上报给证监会,作为下一步决策的依据之一。”一位地方证监局人士说道。

  记者在采访了部分参加座谈和调研的机构后发现,券商和基金公司们对“将绩优蓝筹股作为全流通试点公司”的呼声很高。然而“对于成为全流通试点企业,这些绩优蓝筹公司没有太多积极性。”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透露。

  推进改革需优质大企业参与

  据一位参与浙江省证监局组织调研的券商代表透露,这些调研主要涉及四方面的提问:1.投资者和券商对全流通的反应;2.股权分置试点应该选择哪些上市公司;3.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在整个试点过程中应该做哪些工作;4.对全流通试点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这位券商代表告诉记者,参与座谈的机构普遍认为,让一些绩优蓝筹股作为全流通试点对象,是保证全流通试点成功的必要前提。

  一位参与全流通方案制订的投行人士也向记者表示,他们在选择试点公司时,必须要符合以下三点要求:连续三年盈利、最近5年没有受过处罚、股权结构简单并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其实能够符合这些标准的也就只剩下那些绩优蓝筹股了。”该投行人士称。

  光大证券的研究所所长李勇博士认为,让绩优蓝筹股进行全流通试点才有示范效应。如果都让一些规模小的上市公司来做试点,市场对全流通能否顺利进行的不确定性还是很强。绩优蓝筹股试点能够稳定市场预期。

  中融基金的总经理万朝翎也非常赞同绩优蓝筹股成为试点对象。他认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解决制度性问题,因此必须要有大企业的参与,因为相对而言,大企业更有代表性。结合股价表现来看,现在绩优蓝筹股的股价都不高,且相对理性,试点时对市场的冲击可能会比一些业绩并不理想但股价比较高的公司来的更小一些。“我想,如果让绩优公司试点,应该不会发生恐慌性抛盘的现象吧。”

  国信证券的研究部经理汤小生博士也对上述观点表示赞同:“只有让绩优蓝筹股做试点,才会让这次全流通试点更有意义。而这些公司的试点也更能让市场明确感到管理层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坚定决心,稳定市场预期。”他说,这些企业都是各行业的带头企业,如果让它们试点,不仅是试点的方案,甚至是全流通完成后的股价对整个行业的股票定价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记者获悉,由浙江券商组织的一次抽样调查表明,在全流通试点正式开始前,认为全流通改革是利空消息的只占被调查人数的40%,但现在这一比例已经上升到了80%,“主要是因为市场对试点的不确定造成的。”

  绩优蓝筹并不积极

  但与市场人士的热切期待产生鲜明对比的是,“对于成为全流通试点企业,绩优蓝筹股没有什么积极性。”一位接近证监会人士无奈地说道,“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协调工作了。”据该人士透露,第二批试点名单迟迟未出,某种程度上与此有关。

  据悉,5月初曾有一家广州国有控股绩优蓝筹股被定为全流通试点上市公司,但最后由于当地的国资委没有同意而被迫取消。

  5月11日,一份来自某投行的研究报告指出绩优蓝筹试点动力不足的原因:如果公司的基本面比较好,且非流通股股东又存在动机去获取“流通权”并愿意支付足够的代价,这些上市公司的全流通改革才可能顺利进行。但是这类企业毕竟只有少数。对于大部分国有企业,其母公司对转让股权的动力还是比较有限。更重要的是,转让股权或现金的决定超出了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直接控股股东权限,审批程序将会相对复杂。

  国信证券的汤小生指出,蓝筹股动力不足的原因还在于这些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绩效考核标准将会有所改变。原来,评估这些老总的经营业绩只有净资产这一项指标,全流通之后还要将股价的高低加入到其考核的标准中来。因此,不仅是这些蓝筹股的大股东们进行全流通试点的意愿不强,其管理者的意愿也不强。“但如果真的将股价作为一个考核标准的话,这才是真正的科学企业经营,将股东利益最大化视作一个管理的目标,最终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才是一致的。”汤说道。

  也有市场人士指出,由于绩优蓝筹股多数都是既有A股也有H股,解决全流通问题的难度也在增加。但一位投行人士告诉记者,这方面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股权分置的原则基本按照“价孰高”原则,即A股和H股哪个价格高,就在哪个市场减持。“这一原则其实也是有利于这些非流通股股东的资产增值的。”该投行人士说道,“希望这样的原则能够提高绩优蓝筹股进行试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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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全流通政策空白

  随着三一重工、清华同方试点公司逐渐拉开全流通试点大幕,一系列目前尚不明朗的政策空白随即成为业内人士热议的话题。记者近日采访了部分投行及研究人士后发现,目前关于全流通的政策空白主要聚集在以下四个方面:

  问题一:合法性

  首先是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力要求大股东必须对小股东做多少数额的补偿。如果没有,就只能由市场自愿形成。但市场的自愿形成浪费的是无法计算的时间成本。

  问题二:时间性

  如果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之间在补偿问题上的博弈时间太长,将导致两种不利后果:一是补偿方案不确定,投资者无法对未来形成预期,从而形成投资风险大,要求补偿高,股价下跌的状况,很难产生普遍牛市,甚至有恶化当前股市的趋势;第二,股市筹资功能的丧失,IPO放缓,一部分投行停止业务。

  问题三:改革驱动力

  现在愿意做全流通的企业只有两三百家,不愿意的有五六百家,剩下的介于可有可无之间。不愿意做的企业主要是控股权在30%左右的企业,再让一部分往往就容易失去控股地位;二是没钱拿出来进行补偿的企业不愿做;三是国有企业的动力不足,钱归谁都搞不清楚。

  问题四:待出规则

  需要完善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企业估值的方法;2.设计全流通方案时应考虑的基本因素;3.对价比例的区间;4.有效率的全流通试点程序;5.试点过程中新问题的解决方式;6.证监会的审批标准、权限及其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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