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1月20日消息:ST鞍一工(600813)本月15日刊登了一系列公告,其中关于董事长选举和罢免的程序以及出售土地获利情况的说明都不由得让人产生疑惑。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问题一,土地增值税交不交?
鞍山市土地管理局于2001年11月批复同意将56.06万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ST鞍一工作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出让价为42.6元/平方米。公司又将该土地当中的26.08万平方米的使用权转让给鞍山红旗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为426元/平方米。公司称预计此项交易获利9000万元左右。
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该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那么,ST鞍一工在此次转让当中取得的增值额是多少呢?《条例》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条例》中所规定的扣除项目与ST鞍一工可能有关的主要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公司取得这26.08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大概在1108万元左右(按照从土地局受让时土地价格均等计算);至于开发土地的成本与费用,公司在从土地局受让土地使用权到协议转让出去之间的几天中,不知会产生多少开发成本与费用;从公司公告中看,此次转让的土地地面上还有部分建筑物。而这部分建筑物不知是不是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到协议转让之间的几天中建筑的呢?如果不是,则不应作为扣除项;至于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金,主要是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售方缴纳的5%营业税。《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从《条例》中的规定看,若要计算此次交易中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时,主要应计算第一条与第四条。那么ST鞍一工所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在5000万元左右。加上此次交易所支付的营业税555万元,以及受让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1108万元。那么,ST鞍一工在此次交易中的获利应在4400万元左右。这与公司所披露的预计获利9000万元左右相距甚远。
土地增值税属于地税。如果地方政府对于ST鞍一工在此次交易中涉及的税收有所减免,同时减免数额如此巨大,公司应当予以公告。
问题二,剩余土地是否应该重新评估?
ST鞍一工把56.05万平方米中的26.08万平方米以426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而且在公告的《土地估价报告书摘要》中称,该价格是在估价期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那么公司剩下的30万平方米是否也应该重新评估一下其价值呢?毕竟,以如此便宜的价格受让了土地,又以如此可观的市场价值将其出售,如果不重新评估一下剩下的土地,岂不是令投资者不能获知公司的土地价值到底有多少。
问题三,董事长谁来选?
公司董事会在《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中,对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拟修改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股东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但我们知道《公司法》中规定,董事长是由董事选举产生和罢免的。不知是公司刊登有误,还是全体董事讨论决定,要剥夺《公司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而授权给全体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