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9月30日恒立退公开信息显示,徐玉超、杨小龙、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冠伟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永拓所出具的恒立实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局另案查明,恒立实业为了扩大收入规模,以全资子公司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胜互通)为平台,协调供应商及客户,通过虚构交易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乙二醇贸易业务,2020年至2022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永拓所为恒立实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至2022年,黄冠伟是恒立实业年报审计工作的现场负责人。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杨小龙和徐玉超,2021年和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均为黄冠伟和徐玉超。永拓所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审计业务收入合计990,566.01元(不含增值税)。
二、永拓所在对恒立实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一)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存在缺陷2020年至2022年,恒立实业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汽车空调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5723.62万元、3688万元、1887.42万元,而恒胜互通开展的乙二醇贸易收入分别占2020年至2022年恒立实业总营业收入的74.24%、52.27%、55.08%,乙二醇贸易收入占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比例较高,异常特征明显。监管部门在2021年和2022年多次问询恒立实业乙二醇贸易业务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规避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在上述情况下,永拓所在2020年至2022年执行对恒胜互通的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时,未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也未记录“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从而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理由。永拓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不到位2020年至2022年,恒立实业乙二醇贸易的客户及供应商高度集中,乙二醇采购与销售合同存在同日签订、数量相同、一一对应的情况,且乙二醇贸易收入占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比例较高,异常特征明显,监管部门多次问询恒立实业乙二醇贸易业务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在上述情况下,永拓所未充分核查分析乙二醇贸易的供应商及客户的背景信息,未对供应商及客户进行访谈,没有对交易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设计或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不到位。永拓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7年、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要求。(三)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审计的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2022年,恒胜互通发生了多笔向供应商大额预付款后,相关合同解除全额退款的异常情况。对供应商大额预付的同时,恒胜互通收取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旭木)开具的大额商业承兑汇票。永拓所未查询相关供应商工商登记信息并了解合同履约能力,未对异常情况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永拓所未评估分析上海旭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能力,也未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实。永拓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7年、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要求。以上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收费凭证、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决定如下:
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90,566.01元,并处以2,971,698.03元罚款;二、对徐玉超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三、对黄冠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四、对杨小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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