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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装: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世文等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证券之星消息,7月1日ST中装公开信息显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世文、屈先富、黄琼、唐亚波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了解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2019年审计未了解与工程预算成本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也未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7年审计时,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差异的计算公式错误,未考虑项目完工进度,也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调查成本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函证保持控制。2017年审计未关注部分供应商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也未核对回函寄件人、回函地址与发函收件人、发函地址是否一致。二是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2018年审计对部分未回函供应商的替代程序仅检查了期后付款凭证,未检查应付账款本期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单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信用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年审计未结合个别大客户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审慎评估相关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未对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未对异常线索保持职业怀疑2018年审计未对应付账款细节测试中存在的不同月份申购单编号连续、后入库的申购单编号早于先入库的申购单编号等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相关应付账款及采购业务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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