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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莆股份:总经理林文坤、副总经理张金燕等多人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4-12-24 1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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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2月23日光莆股份公开信息显示,总经理林文坤、副总经理张金燕、非独立董事林瑞梅、财务总监管小波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关于对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独立性不足,未在专利、商标、经营场所、人员等方面与关联方保持独立,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中有关公司独立性情况的相关表述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二、2023年年度报告遗漏“公司可能面对的风险及应对措施”部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未及时将厦门光莆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产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纳入关联方名单进行管理,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存在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四、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存在将委托加工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二是2022年度未及时确认对客户的模具收入,且相关成本核算不准确。三是销售费用存在跨期。四是存货报废及后续销售会计处理不当。五是存货跌价计提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符合规定,存在使用大额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2022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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