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从招商银行《政策研究:化解风险,激活地方:对化债增量政策的思考》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11月4-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下称“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一次性调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6万亿,调增后2024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将由29.52万亿元增加到35.52万亿元。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未来隐性债务化解和财政政策思路进行了阐释。
一、政策总量与结构:“6+4+2”
2028年底是全国地方隐性债务清零的最后期限。发布会披露,2023年末,地方需消化的隐性债务余额为14.3万亿。
会议审议通过的“6+4+2”化债方案符合市场预期,释放了积极的政策信号。一是一次性调增6万亿地方专项债务限额,分三年安排,2024-2026年每年增加2万亿,地方政府可在此空间内发行专项债券置换隐性债务。二是自2024年起,连续五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补充政府性基金财力专门用于化债,累计4万亿。以上两项政策合计,将增加地方化债资源10万亿。三是2029年及以后年度到期的2万亿棚户区改造隐性债务,仍按原合同偿还,即不需要在2028年底前清零。
2028年之前,地方需消化的隐性债务总额从14.3万亿元大幅降至2.3万亿元,剩余部分仍需地方在期限内自行化解。
此次化债方案,体现出两方面政策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