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从东兴证券《非银行金融: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事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点评:
近年来,宏观经济环境、利率环境和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均发生了持续且显著的变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通过完善行业制度、法规等途径加强对行业经营层面的管理。此次新《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新《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明确股权结构要求。修改主要出资人制度,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同时,针对不同类型主要出资者,如商业银行、大型企业、境外独立法人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提出了细化的资本和财务要求。此外,在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层面,也提出了“原则上应100%控股,需引进其他的投资者的特殊情况下持股比例也不得低于51%”的要求。新《办法》自上而下提高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集中度,有助于在降低股权过于分散对公司治理及经营决策方面风险的同时,提高经营效率,发挥股东资源优势,压实股东责任。
2.强化业务分类监管。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
3.强化风险管理,调整部分监管指标。一是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二是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三是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
我们看到,新《办法》从股权结构、业务模式、风险管理等层面自上而下、自内而外优化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是金融租赁公司自身持续发展壮大,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地位逐步提升的必然结果。在规模增大,业务模式创新的基础下,经营风险大概率会有所增加,及时加强政策制度层面的监管和引导就显得尤为重要。
投资建议:金融租赁公司在非银行业中的地位伴随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责任加大,和实体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时代背景下逐步提高,配套制度的跟进刻不容缓。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通知》中也特别提到“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自身资源禀赋更好满足企业设备更新现实需求”,我们预计未来金融租赁公司与实体经济、居民消费的联系均将更为密切,在多个细分领域将填补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的缺失,同时在部分专业领域的经营优势和综合竞争力有望逐步凸显,自身投资价值有望持续被挖掘,建议持续关注。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下行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