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从中国银河《三中全会改革前瞻系列:消费税改革的战略深意》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核心观点
税制改革在历史上从来都不是简单的收入划分问题,而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甚至是引领经济转型的制度安排。今年年初财政预算草案中对于财税体制改革的表述明确为“谋划消费税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早在前期国发[2019〕21号文便曾明确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我们认为今年消费税有望进入试点改革阶段,也是三中全会财税体制改革的关注重点。
何谓消费税“下划”和“后移”?过去以来我国消费税属于收入完全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中央税,其税收主要在生产环节由生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谓消费税“下划”便是由过去完全归属于中央,将部分比例或部分税目的消费税划给地方政府,而所谓“后移”便是由过去生产方代缴后移至批发商或零售商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代缴。消费税下划和后移之后,部分收入将下划消费地地方政府。
消费税改革的内涵和影响机制:消费税改革举措的目标是在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框架要求下,拓展地方收入来源。而收入仅是税收的职能之一,税制改革的影响也并非仅限于收入的划分,还将对于经济和财政产生以下维度的影响:
一是总量层面补充地方财力,提升税基和征管力度。目前我国消费税主要来自于烟草(43.4%)、石油燃料(33%)、汽车(7%)、酒(4.6%)。根据我们测算,假设消费税改革中全部税种征收环节后移,并按50%比例下划地方,将分别增加东、中、西、东北地区省份税收收入3308亿元、1560亿元、1593亿元、500亿元。东部地区获得税收转移绝对值较大主要是其消费量占比较大,东部10省烟酒消费支出占全国比重的49.4%,成品油消费占比42.8%,汽车消费占比51.1%。
二是区域层面或将是对地方财力的一次再分配。从财政收入边际增速的角度(增量消费税/地方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后移”和“下划”改革后,东、中、西、东北地区财政增速分别为5.2%、7.8%、7.3%、9.6%。东北及中西部地区增速较高主要是由于财政收入基数较低,消费税改革对其产生的边际效用更高。
三是供需层面或将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平衡供需。征收后移将使缴税由“生产地原则”向“消费地原则”转变,过去我国地方主要税收均是以生产地确定税源归属,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竞相发展、实干兴业”快速形成产能规模。但以上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政府“重生产、轻消费”的目标导向,供需失衡也恰是当前主要矛盾之一。而消费税改革实则是对激励机制的一种尝试性的调整,有望促进地方加强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提振居民消费倾向,形成消费、投资正向循环。
四是行业层面可能加剧部分企业竞争的“马太效应”。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即根据价格计算税收,征收环节由生产后移至零售,意味着税基由出厂价变为零售价格,理论上在不调降税率的基础上,将会提高商品的终端价格。因此商品价格弹性较低的垄断性生产企业可以实现税负转移,而弹性较高的商品而言,或需通过降价压缩利润的方式以维护销售和市场占有率,继而加剧行业竞争中的“马太效应”。
未来消费税改革可能的推进方式:消费税改革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意义大于补充收入。未来改革可能先是从部分具备条件的税目试点运行,之后再逐步推广至烟、油、汽车等主要税种,在央地分成比例方面也可能先将增量部分下划至地方,再逐步提高央地间分成比例。最后,根据未来对供需调整需要,再逐步扩大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