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1月13日晚间,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此前2019年7月26日,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分析与判断:我们认为《办法》起草有三个重要背景:1)证券经纪业务经营中出现不少灰色地带。由于经纪业务内涵缺乏明确规定,近年来业务开展中存在不少灰色地带,包括券商借助第三方平台引流展业中的合规问题,以及部分境外券商通过境内平台为境内投资者提供交易渠道与服务等。2)严格账户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2015年的市场大幅波动中,账户信息不透明缺乏监管是市场波动的重要原因。3)对于业务发展中的新态势、新模式进行回应。近年海外出现“零佣金”“订单流支付”等新型展业模式。另外2020年国内曾经掀起“给银行发放券商牌照”的广泛讨论。
对此我们点评如下:一、“营销”“开户”须持牌经营,明确境外券商境内开展境外证券交易服务营销、开户违规,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客户招揽、接受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
《办法》对经纪业务的定义予以明确规定,并丰富了相关内涵。《办法》中证券经纪业务被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将“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纳入经纪业务范畴,从而也就明确“营销”“开户”等活动也必须持牌经营。
因此,部分境内不持牌的境外券商在境内开展的境外证券交易服务营销、开户是违规行为。《办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或者通过其关联机构、合作机构,在境内开展境外证券交易服务的营销、开户等活动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部分第三方载体介入客户招揽、接受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行为也是违反《办法》规定的。因此近年来部分券商与大V合作引流,以及与部分平台合作引流中的客户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做法是违规的。《办法》第九条规定,券商“可以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第八条(七)规定,券商不得“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二、严格账户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要求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例如,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第三条新增”(三)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四)履行反洗钱义务“。在第十二条新增”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持续关注投资者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等情况,发现需要变更的,应要求投资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规范违规展业行为,打击“零佣”宣传,杜绝不正当竞争。
规定券商不得向投资者返还佣金,不得收取明显低于服务成本的佣金。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第八条新增券商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维持了《征求意见稿》规定,券商不得(一)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二)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宣传;(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四、对“订单流支付”“零佣金”等新型收费模式说不近年海外市场出现了“订单流支付”“零佣金”等新型收费模式,其中最为著名的为美国的“Robinhood”交易平台,凭借其0手续费曾经过去获得快速增长,但这类机构收费方式非常隐蔽,而且使得散户交易价格处于不利地位。
《办法》在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防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规接收、保存或者截留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成交记录等信息“,因此也就杜绝了订单流支付这种新型收费模式。
五、杜绝银行等其他机构获得经纪业务牌照的可能。
《办法》第二条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在《征求意见稿》中原文是“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此处明确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只能是证券公司,杜绝了给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发放经纪业务牌照可能。因此在《办法》修订之前,即使推进混业经营,也只能是子公司的形式。
2020年国内曾经掀起“给银行发放券商牌照”的广泛讨论。但2020年9月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应予坚持”,本办法对于混业态度的又一次确认。
另外,《办法》多处强调投资者便利与投资者保护。例如,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转户、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遵守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防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整体而言,《办法》强调了“加强规制、有序发展、保护客户”的思路,一方面对于部分违规展业的境外券商、第三方平台有较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办法》强调牌照经营、打击不正当竞争,利好持牌经营、规范经营的头部券商。
投资建议:目前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地产利好政策频频出台经济处于复苏前夜,人民币汇率进入升值区间,券商板块乃至整体市场估值仍处低位,监管助力行业稳健发展,随着行情转暖基金发行有望回暖,板块有较大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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