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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行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专题评析:保险机构资管新规出台,取消备案制强化信息披露

来源:长城证券 作者:刘文强 2020-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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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1: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0月10日,为了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近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1号)及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次银保监会出台此项通知,主要以简政放权原则,将原有投资管理能力进行优化合并,并取消了传统投资管理能力备案式管理,以保险机构的自评、信息披露等相关监督管理形成监管体系,从而实现市场化改革与从严监管模式。

要点2:将投资管理能力优化整合为7类,形成完整监管框架在2013年保监会发布的《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中(下文简称“保监发〔2013〕10号”),规定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7类: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

在新发布的《通知》中,银保监会保留了原框架中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并在原有框架基础上,进行了同类产品创新能力合并,具体表现为:合并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股权投资计划产品能力。

此项改动调整了原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中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的部分, 是对保险机构现有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框架的优化完善,意味着新环境下对保险投资端能力建设的更进一步深化。最新分类考虑了保险机构投资端业务的不同形态产品的共性与特性,有助于明确各自定位,更加符合保险资金的运用规律,确保保险监管的一致性。具体来说,将有助于厘清保险资管机构与保险公司在不动产和股权投资领域的关系与定位。

要点3:取消投资管理备案制,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保监发〔2013〕10号文对保险机构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的备案审核方式进行了变更,由现场评估调整为现场评估与面谈专业团队相结合的方式。而此次《通知》则直接取消备案制,规定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监管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具有厘清监管与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边界的重要意义。从自评估、信息披露、内外部审计和违规处罚规定等方面压实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从外界拉力转变为内在动力,引导保险机构主动提升自身投资管理能力。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保险监管机构参与市场化竞争的活力,另一方面从制度建设层面为保险机构“放权”,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与监管“放管服”导向。

要点4:细化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强化违规处罚此次《通知》除正文外,还有七项附件,对应《通知》中提出的7类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细化设计,从组织架构、专业队伍、制度规则、系统建设、运作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向保险公司建设投资管理能力及自评估提出基本要求,并针对不同的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允许保险机构进行投资能力自评估的同时,对其投资能力建设、自评估结果的信息披露提出了细化的要求,《通知》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若保险机构没有按照要求披露,“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等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续银保监会也表示,将会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等的检查力度,并进行持续跟踪监管,对于违规的机构和人员,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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