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20年6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报告要点: 明确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正式版积分计算趋严,增加技术调整系数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正式版与意见征求稿相比,1)纯电积分计算系数下调。21-23年新能源积分比例要求14%、16%、18%,延续此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的趋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对于纯电动乘用车的积分计算趋严,将意见稿版本中“0.006xR+0.4”系数下修为“0.0056xR+0.4”。2)加入技术调整系数。对纯电动车积分计算中加入续航里程、电池能量密度及电耗水平的调整系数,而征求意见稿仅考虑电耗。3)总体来看,正式稿对新能源积分计算更为严格,同时加入技术调整系数鼓励电动技术持续进步。符合当前新能源车型不断升级的趋势,调整系数不变情况下,上限3.4分对应续航536km,抑制高端新能源汽车获得积分效果,符合当前产品分布情况。此外,对电池能量密度的顶格要求是高于125Wh/kg,不主动对技术路线做出偏好,体现了政策层对新能源技术有更广泛与健康的引导,鼓励电动技术持续进步。
正式版为2020年留下灵活调整空间正式版中明确19年正积分等额结转一年,20年每次结转比例50%。
同时增加了工信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做出适当决定,一方面可以延长抵偿期限与调整20年正积分结转比例。另一方面,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在行业短期承压的大背景下,综合考虑行业发展情况可以适当调整,维持政策的灵活性。
丰富关联企业认定条件,利于积分流动与政策贯彻正式版扩大了关联企业的认定范围,允许同一外方母公司旗下的合资企业间、国内汽车企业与其持股的境外生产企业所对应的授权进口供应企业间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认定规则包括1)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企。
2)同为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股综合达到25%以上的乘用车生产企业。
3)获得境外乘用车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25%以上的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持股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修订完善了关联企业间的判断条件,结合现状对境内、境外、第三方持股企业的关联企业判定都给予了简单明确的判定条件,利于企业积分的内部流动,推动积分政策的贯彻实行。
投资建议新版双积分政策松紧得当,更为灵活,有利于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伴随欧洲各国加码新能源补贴以及国内复工复产进展顺利,三季度国内外销量同比有望一同转正。推荐动力电池龙头宁德时代、亿纬锂能、国轩高科,建议关注中游材料正极、负极、隔膜和电解液龙头企业。
风险提示:经济复苏低于预期;终端销量低于预期;动力电池价